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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貨運平臺運行模式、運營難點、政策演變、稅務監管

              導讀:網絡貨運平臺是以數據為驅動,以網絡貨運為核心業務,以互聯網、物聯網、區塊鏈等技術為手段,為貨主企業提供智慧物流管理、車貨智能匹配、車貨全方位監管等全流程一站式服務的平臺新業態。在縱向上,可貫通多個產業打造商品數字物流產業鏈;在橫向上,可跨界連通金融、保險、油氣、車輛維修等相關行業,推動產業鏈標準化、數字化、智能化。網絡貨運平臺可去除中間環節,不再層層轉包,縮短交易鏈條,降低物流成本,同時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算法提升運力組織效率,提升找貨、找車效率,降低車輛空駛率。今天,我們全面解析:網絡貨運平臺運行模式、運營難點、政策演變、稅務監管!

               
              一、網絡貨運平臺運行模式及稅收政策
               
              1、網絡貨運平臺的內涵特點和運行模式

              網絡貨運平臺是以數據為驅動,以網絡貨運為核心業務,以互聯網、物聯網、區塊鏈等技術為手段,為貨主企業提供智慧物流管理、車貨智能匹配、車貨全方位監管等全流程一站式服務的平臺新業態。在縱向上,可貫通多個產業打造商品數字物流產業鏈;在橫向上,可跨界連通金融、保險、油氣、車輛維修等相關行業,推動產業鏈標準化、數字化、智能化。網絡貨運平臺可去除中間環節,不再層層轉包,縮短交易鏈條,降低物流成本,同時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算法提升運力組織效率,提升找貨、找車效率,降低車輛空駛率。


              2、網絡貨運平臺企業適用的稅收政策

              目前,我國網絡貨運平臺企業適用的稅收政策如下。

              (1)增值稅方面
              納稅人自行采購用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網絡貨運企業作為承運人,可按此稅率調整,為托運人開具9%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

              (2)個體司機個人所得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3)個體司機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方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即網絡貨運實際承運人個體司機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后,通過稅務機關代開運輸增值稅發票時,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銷售額每月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并按規定享受附加稅費減半征收的政策優惠。

              (4)網絡貨運平臺發票開具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納入代開試點的網絡貨運企業,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準,可為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須注冊為該平臺會員)撮合代開3%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二、政策的歷史演變

              2016,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允許無車企業從事貨物運輸服務,開具11%的發票—身份合法。

              2016年8月8日發布的國發〔2016〕4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即指出“推動無車承運人業務加快發展……較大幅度降低企業物流成本”。業內亦廣泛認為,網絡貨運主要解決實際承運人運輸成本無法進項抵扣的問題。

              2016,交通部【2016】115號《關于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推進試點。

              2016,國辦發(2016)6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物流降本增效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政策要求。

              2017 財稅【2017】30號《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稅務配套。

              解決了增值稅進項抵扣不足的關鍵問題,實現了貨運小規模納稅人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根據579號文,試點企業可以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也就是平臺會員可以通過平臺承攬的貨運業務代開3%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國稅局和交通部2017年第66號公告又繼續推進高速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發票,解決路橋費進項抵扣問題等。

              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2018-2019,財稅【2018】32號《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降稅賦。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即稅總函〔2019〕405號(網絡貨運行業的專門稅務規范文件,該文件允許網絡貨運平臺代司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

              2、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1)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解讀:該政策允許物流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抵扣增值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
              1、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2、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4、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明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降低了網絡貨運企業獲取實際承運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門檻,能有效增加網絡貨運企業的增值稅進項抵扣金額,降低增值稅稅負。)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

              第三條 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以下稱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關于開票地的規定,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申請開具發票,大大降低了開票難度。)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讀: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附加稅、其他小稅種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一)代開發票收取手續費

              稅務人員對C網絡貨運平臺的經營流程進行梳理時發現,C平臺在向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服務和代辦涉稅事項時,按照所代開發票的票面金額,向對方收取千分之五的代辦費。

              網絡貨運的前身是無車承運。2019年9月,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簡稱“12號文件”),將“無車承運”更名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根據12號文件,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

              實務中,網絡貨運平臺通常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由于貨運流動性強,跨區域經營的情況比較普遍,網絡貨運平臺往往涉及為實際承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以下簡稱“405號文件”)規定, 網絡貨運平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且代開發票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將取消其代開專用發票的試點資格。

              12號文件明確要求,網絡貨運平臺應當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稅款義務。一旦發生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稅務部門有權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對于代開發票卻收取費用等行為,稅收政策已經明令禁止,網絡貨運平臺一定要注意遵守。

              (二)無法實現信息管控和交互

              稅務人員對A運輸企業和X網絡貨運平臺公司合作的全流程進行梳理時發現,X平臺在為A公司提供線上服務時,由于無法實現物流信息全程跟蹤,運費的交易和結算無法完全實現線上透明。由此,稅務人員認為,X平臺并未達到相關政策對網絡貨運平臺資質的要求。

              12號文件明確,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求,并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同時,還應對運輸、交易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

              405號文件要求,網絡貨運平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滿足一定的條件:一是按照12號文件的規定,需取得經營范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二是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相關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跡實時展示,并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跡數據。三是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有效對接,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四是對會員相關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實現對貨物裝載及運輸過程的全流程管控,以及信息記錄保存和運單數據的實時傳輸,既是網絡貨運平臺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必備的能力,也是其開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必須滿足的條件。網絡貨運平臺如果不注意對信息數據的實時監控和記錄保存,將導致其無法滿足相應條件,失去相關運營資質,進而影響其后續經營。

              (三)支付違約金時所要發票

              稅務人員對B運輸公司與Y網絡貨運平臺的合作流程進行梳理時,通過核查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和交易、資金等相關信息,發現B公司與Y平臺多次簽訂了合同,但由于Y平臺自身原因,導致合同未履行即終止。Y平臺在支付違約金后,又向B公司索要增值稅發票。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在上述案例中, 合同未執行即終止,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所產生的違約金也不構成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因而,Y平臺不得要求B公司向其開具增值稅發票,只能獲取其開具的收據;Y平臺也不得以此為依據計算抵扣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因此,網絡貨運平臺需要遵守及時提供注冊和運營數據、不提供危險物品運輸撮合業務等運輸安全“紅線”,也要守住稅務安全“紅線”。實務中,取得相應資質的網絡貨運平臺,往往已經初具規模,并具有一定的稅務管理基礎。在謀求創新發展的過程中,網絡貨運平臺務必從細節處著手,注意對日常稅務事項的合規處理。


               
              三、網絡貨運稅務監管難點

              與新興網絡貨運平臺行業快速發展相比,傳統市場主體登記、財稅管理模式、稅收征管方式在網絡貨運新業態方面的配套政策尚未完全跟進,傳統稅費服務管理模式與網絡貨運平臺發展尚未完全相適應,使得網絡貨運平臺稅務監管中存在一些難點和潛在風險。

              (一)稅收征管中存在的難點

              1.貨運司機辦理稅務登記存在困難。網絡貨運平臺參與其經營活動的貨運司機遍布全國且十分分散,如何進行個體工商戶注冊等問題仍然不夠明確。目前網絡貨運平臺大部分司機并未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給稅務機關準確確認稅收管轄權、稅收歸屬地帶來較大難度。而且由司機自行刷臉認證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定期稅務申報、工商年報等手動操作方式,也明顯不適用于網絡平臺行業,幾十萬、上百萬數量級的司機進行手動操作執行,效率偏低。

              2.網絡貨運業務發票開具存在困難。根據55號公告和稅總函〔2019〕405號文件,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可以代替貨運司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仍存在兩個難點。一是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采用批量匯總代開的方式。規模較大的平臺企業活躍用戶達到百萬級別,代開發票數量巨大,代開窗口難以負荷。二是55號公告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運司機至少需要辦理臨時稅務登記。頻繁的臨時稅務登記,也會在稅務信息系統里累積大量難以合并處理的信息和記錄,給稅務登記管理造成較大負擔。

              如果采取貨運司機自行申領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方式,除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外,還需要向每一名貨運司機發放稅務Ukey,實操難度極大。司機需要向多地稅務機關申領發票,稅務Ukey很難統一保管和使用。如采用由貨運司機以自然人身份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方式,則增值稅稅金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由此增加的稅金,只能由網絡貨運平臺企業自行承擔。在行業毛利較低的情況下,這可能加重網絡貨運平臺企業稅收負擔,也不利于網絡貨運行業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善。

              3.平臺內經營者申報納稅的難點。
              (1)增值稅方面。按照增值稅起征點優惠政策規定,自然人持續開展經營業務的,如辦理了稅務登記,并選擇按期納稅,履行按期申報納稅義務,則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起征點以下免稅政策;自然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如未辦理稅務登記,或只選擇了按次納稅,則應按規定享受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優惠政策。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網絡貨運平臺內的大量自然人貨運司機分布在全國各地,經常發生應稅行為,多數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無法享受增值稅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2)企業所得稅方面。我國企業所得稅政策允許網絡平臺企業以收款憑證或內部憑證為依據進行稅前扣除。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網絡貨運平臺企業難以從數量眾多的自然人貨運司機處取得正規發票,難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但現行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僅要求收款憑證列明收款單位名稱、支出項目等相關信息,內部憑證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并未對收款憑證和內部憑證的格式和種類作出明確要求,給稅務機關鑒別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帶來了不小的困難。

              (3)個人所得稅方面。在工作實踐中,由于對貨運司機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依然較為模糊,對未注冊個體工商戶的貨運司機個人所得性質的確認、貨運行業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等問題,各地仍存在政策執行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二)稅務監管中存在的風險

              1.稅費流失的風險。由于網絡貨運平臺內貨運司機人數眾多且十分零散,通常不是稅法定義下的固定業戶,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在購進貨運司機的勞務、服務時,大多難以獲得合規票據,所購進應稅服務的稅款抵扣和所得稅稅前成本費用列支憑證無法保障。為了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部分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會將全國零散稅源匯集到本地代開發票,以作為平臺企業自身所得稅成本列支的憑證,這就有可能發生虛列成本的情況。部分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到位的問題,也為貨運司機個人所得稅征管帶來漏洞。

              2.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由于網絡貨運平臺交易雙方業務發生地可能遍布全國各地,實踐中部分網絡貨運平臺企業通過虛增業務量甚至直接虛構交易對外開票,形成虛開發票行為,以此獲取非法利益。特別是存在的大量“兩頭在外”的情況,即銷售地不在本地、結算地也不在本地,導致企業業務真實性很難把控。稅務機關在信息化監管手段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對網絡貨運普通企業業務真實性的監管可能存在漏洞。

              (一)完善市場登記模式,推進登記注冊便利化

              目前除法律法規明確的前置許可事項外,包括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在內的各項許可事項均為后置許可事項,即經營者先行辦理營業執照,再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辦理許可。網絡貨運平臺內經營者均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建議針對網絡貨運平臺內的自然人貨運司機的特點,持續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優化一照一碼實現批量登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開展貨運司機“集群注冊”登記管理,允許將平臺企業所在地及其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統一由平臺企業為貨運司機集中、批量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破解自由職業者住所登記難題。同時將司機群體設置為免年報,解決司機群體無法及時準確全部完成市場主體年報的問題。“集群注冊”登記重點在于落實網絡交易實名管理制度。為進入平臺提供服務的司機建立登記檔案,核驗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

              貨運司機在完成市場主體登記后,稅務機關可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得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并在登記信息中標注為網絡貨運平臺內經營者。對未按規定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可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根據貨運司機的遵從意愿在網絡貨運平臺登記信息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或自然人信息登記,同時將相關信息回傳市場監管部門,由市場監管機關督促平臺企業落實《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有關信息公示、零星小額交易等規定。

              (二)完善發票開具方式,促進平臺企業規范經營

              稅總函〔2019〕405號文件規定,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可以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鑒于目前網絡貨運平臺會員暫不具備自行開具發票能力,參照網絡貨運平臺代開專用發票模式,平臺企業可與貨運司機簽訂涉稅業務代理協議,在向會員支付費用時,代會員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為適應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數量較大的代開發票需求,可逐步對平臺企業經營系統和稅務機關電子稅務局進行智能化改造。平臺企業在經營系統貨運交易處理流程中增加發票代開申請功能,貨運司機申請結算運費時可同步申請代開發票,貨運平臺將運單數據、軌跡信息和代開發票申請電子信息自動批量傳遞到稅務機關電子稅務局,電子稅務局自動進行比對審核,對審核通過的,批量代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或電子普通發票。通過稅務內部系統將平臺企業申報數據與司機成本發票進行比對,實現申報數據與發票數據的相互印證,保證網絡貨運平臺企業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

              (三)完善申報征收方式,提供政策確定性服務

              1.進一步明確貨運司機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問題。稅務機關可根據貨運司機實際業務情況進行判斷,對持續開展經營業務且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含臨時稅務登記),并選擇按期納稅、能夠履行按期申報納稅義務的,可按規定允許其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對未辦理稅務登記、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自然人貨運司機,則應按規定允許其享受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政策。

              2.進一步加強網絡貨運平臺企業用以列支成本費用的內部憑證管理。為解決鑒別網絡貨運平臺企業采用的多種稅前扣除憑證時面臨的困難,應當及時研究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對網絡貨運平臺企業用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收款憑證和內部憑證的種類或格式作出明確要求,同時加大對偽造、變造憑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促使網絡貨運平臺企業使用真實憑證依法依規進行稅前扣除。

              3.進一步明確貨運司機個人所得稅代征代繳問題。貨運司機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稅務機關不再要求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向貨運司機預征個人所得稅,而由貨運司機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不再把個人所得稅征收作為增值稅發票開具前提條件;或由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根據與會員簽訂的涉稅業務代理協議,為貨運司機代辦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事項。

              (四)完善稅務監管方式,防范平臺企業涉稅風險

              1.加強稅收風險管理。稅務機關應與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加強溝通,提醒網絡貨運司機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稅務登記,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加強對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業務真實性的監管,利用核心征管、增值稅發票管理、電子稅務局等系統數據,制定相應的稅費風險分析指標,實現發票疑點數據智能化分析,對存在申報、開票異常的納稅人進行及時監控管理和處置。持續開展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活動,精準有效打擊“假平臺企業”虛開發票、虛抵進項等行為,保障國家稅收安全。

              2.強化網絡貨運平臺數據監管。確保平臺經營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可追溯性和不可無痕修改。稅務機關在確保網絡貨運平臺涉稅涉費數據安全流通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定職責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建立開放數據接口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定期采集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及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同時可依照法定權限對網絡貨運平臺企業使用系統及數據進行抽查,運用企業資金流、發票流、數據流進行風險分析評估,防止網絡貨運平臺虛構交易、虛開增值稅發票等風險隱患。

              3.推行信用分類監管。稅務機關可加大納稅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依法將可公開信用信息與相關平臺共享,支持和引導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加強內部信用建設。實施差別化管理措施,對風險較低、信用較好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次,對風險較高、信用較差的應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對情節輕微、負面影響較小的苗頭性問題,采取約談、警告、責令改正等措施。對涉嫌虛開發票、偷逃稅款的平臺企業,依法依規停供發票、追征其不繳少繳稅款及滯納金,作出行政處罰,并提請相關部門停止互聯網接入服務、行業經營許可、銀行賬戶服務等。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深化跨部門協同監管。稅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常態化、制度化的數據共享協調機制。探索運用交通部門衛星定位、GIS地理信息系統等現代信息技術,對貨運司機的運輸軌跡、交易全量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防范平臺企業偽造、變造運輸軌跡信息。加大對跨區域網絡案件查辦協調力度,加強地區間信息互換、執法互助,形成監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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