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金融科技合作新規,誰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EFEC導讀】金融科技是一個寬泛的概念,監管部門無法從機構角度采取直接監管,但通過規范與之合作的金融機構,間接給金融科技公司戴上了緊箍咒。

10月12日,北京銀保監局發布了《關于規范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
這份文件罕有地對金融科技公司作出了定義,并對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進行了全面規范,將合作機構與相關合作產品的審批權限上收至總行。
這意味著,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也就是新金融領域常見的科技輸出或to B業務,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強監管。
金融科技是一個寬泛的概念,監管部門無法從機構角度采取直接監管,但通過規范與之合作的金融機構,間接給金融科技公司戴上了緊箍咒。
畢竟,金融科技公司的所有業務,都不可能脫離金融機構而存在;而當下最盛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來自金融機構的資金則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盡管這份文件出自北京銀保監局,而不是銀保監會,但其信號意義已經相當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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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對金融科技公司的定義是:通過輸出技術或提供場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銷、獲客、風控、運營等領域開展合作的企業。
基于這一定義,金融科技公司的涵蓋對象,從互聯網公司到金融機構、銀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再到其他相關企業,范圍極其之廣。
它們包括但不限于:在金融業務與技術輸出方面同時布局的互聯網企業; 主要依托互聯網展業的民營銀行、直銷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銀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術或依托互聯網從事類金融業務、經紀類業務、中介服務及信息服務的企業;提供數據或技術服務的企業等。
亮點在于,監管部門跳出了機構屬性的藩籬,而是回歸到業務實質,將主要依托互聯網展業的持牌金融機構也納入了金融科技公司范疇;而“提供數據或技術服務的企業等”,則很大程度上斷絕了金融科技公司玩概念規避監管的可能。
與以往監管部門主要盯著消費金融業務不同的是,《通知》將監管范圍擴大到了幾乎所有的金融科技合作類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信貸、表內外投資、客戶和產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數據信息和技術服務等方面。
今年9月中旬,浙江銀保監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個人消費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其根據當前個人消費貸款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重申了相關業務合規底線;同時,針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大額分期等領域用途管控弱化,亦重申了相關要求。
依法審慎開展合作類業務是《通知》的核心精神。北京銀保監局強調,以依法合規為前提,不得突破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規避監管規定。
《通知》指出,商業銀行要落實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將對合作類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合理把控業務節奏,業務發展初期,以試點等方式循序漸進開展。
在此前的《現金貸大法好:一家城商行的神奇逆襲及其隱憂》一文中,新金融瑯琊榜曾經提到,2018年,部分城商行通過助貸實現了個貸業務的狂飆突進,其中天津銀行全年消費貸款新增余額691.03億元,上海銀行互聯網消費貸款新增余額797.39億元。
2
從源頭上,《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加強合作機構管理,建立準入、評估和退出機制,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
《通知》規定,完善審批流程,合作機構準入應報總行審批,嚴禁未經授權開展合作。同時,定期評估合作機構資質和信用情況,對于出現風險預警信號、存在潛在風險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合作機構,應及時終止合作。
除了嚴禁未經授權開展合作,北京銀保監局又提出了四項禁令:
嚴禁與以金融科技之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虛構交易背景或貸款用途,套取信貸資金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以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的企業開展合作。
上述禁令中的最后兩條,直指今年來一直在旋渦中的催收行業與數據行業。尤其是數據行業,在前陣子的行業清洗風暴之后,媒體報道稱央行于近日向部分銀行下發了《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初稿。
《通知》要求,清晰界定合作中的權責劃分,做好信息披露。揭示合作業務風險,明示收費主體、項目和標準,保證客戶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導。
落腳點是最后一句: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導。也就是厘清責任、劃清界限,避免讓金融機構給合作的金融科技公司背鍋,這或許是監管部門最不希望看到的。
哪怕是行業翹楚招行,在今年爆發的“錢端”事件中,其聲譽都備受沖擊。
3
互聯網貸款(線上貸款)監管是《通知》的重中之重。
《通知》對線上貸款提出了四點要求:1、嚴格落實自主風控原則;2、清晰界定合作中的權責劃分,做好信息披露;3、加強資金用途合規性審查;4、審慎辦理異地客戶授信業務。
監管部門重申了核心環節不得外包的規定:不得將貸款“三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不得僅根據合作機構提供的數據或信用評分直接作出授信決策,不得因引入保證保險、回購承諾等風險緩釋措施而放松風險管控。
概言之,金融機構不能成為金融科技公司的資金通道,在利益誘惑下放棄作為金融機構的核心功能,從而一步步走向退化,導致金融風險無法被充分識別和防范,這才是監管部門不能承受之重。
在前面提到的“合作機構準入應報總行審批”基礎上,《通知》進一步要求加強線上貸款風險管控,合作類產品及業務模式應經總行審批。
如此一來,合作機構與合作類產品及業務模式,其審批權限均上收到了總行,這可以最大限度防范部分金融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私相授受的風險。
《通知》還提到,加強新增授信客戶的風險評估,合理確定授信額度,防范過度借貸、重復授信風險。
在資金用途監管方面,按照穿透原則,《通知》要求嚴查資金用途合規性,嚴防信貸資金違規流入網絡借貸平臺、房地產市場等禁止性領域。網絡借貸平臺被直接列入了禁區,這又給P2P平臺轉型助貸蒙上了一層陰影。
另一個敏感點是異地貸款。《通知》要求,轄內商業銀行應立足本地經營,主要服務本地客戶,通過合作機構引入在自身營銷、服務和風險管控能力范圍內的客戶;辦理異地個人授信業務要嚴格執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面談、面簽的相關要求,并應抽取一定比例采取現場調查方式進行貸后管理。
目前,對于合作機構廣泛的頭部消費金融平臺而言,異地授信監管帶來的沖擊基本被提前消化掉了,最典型的是螞蟻借唄。然而絕大多數平臺并不具備這樣的實力,它們的資金來源將更加捉襟見肘。
關于互聯網保險業務,北京銀保監局要求加強第三方網絡平臺管理。平臺不得參與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或保險中介經營行為。如: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代理查勘理賠、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協助索賠等。
對于那些沒有牌照的互聯網保險創業公司來說,上述規定很可能造成重大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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