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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高院發布金融審判典型案例(商業保理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例部分)

              天津高院發布金融審判典型案例(商業保理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例部分)

              天津高院發布金融審判典型案例,共八篇,其中,兩篇為商業保理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例,內容摘錄如下:

               
              ①李某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②天津某公司與某證券公司證券承銷合同糾紛案
              ③某工程公司與某保理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案
              ④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田某等融資租賃糾紛案
              ⑤姜某與某銀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⑥王某與某期貨公司、某信息公司期貨交易糾紛案
              ⑦某租賃站與某咨詢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⑧某銀行與劉某信用卡糾紛案
               
              案例三
              某工程公司與某保理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與某保理公司簽訂《保理融資協議》,約定某工程公司將其對某房地產公司《購銷合同》項下應收賬款406979.53元轉讓給某保理公司,協議除約定保理融資金額、保理期間、利息以及基礎合同債務人按期回款、未按期回款情形下雙方的權利義務外,還約定“如基礎合同項下債務人因非商業糾紛原因而不付款,則保理商將于賬款到期日45天內履行承保義務,向某工程公司擔保付款。”后雙方向某房地產公司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保理公司依約發放融資款365000元。然截至應收賬款到期后45日,債務人未支付基礎合同項下款項,某工程公司起訴保理公司支付保付款31029.53元及利息損失。
               
              裁判結果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認為,某工程公司與某保理公司訂立《保理融資協議》,將其對案外人某房地產公司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某保理公司,某保理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提供資金融通、債務人付款擔保服務,符合保理合同的法律構成要件,保理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約定,某保理公司應在應收賬款到期45日內擔保付款,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基礎合同項下貨款406979.53元。該筆款項扣減某工程公司欠付的保理融資本金365000元及利息10950元后,某保理公司還應實際支付某工程公司保付款31029.53元及利息損失,遂判決支持了某工程公司的訴請。
               
              典型意義
              依據《民法典》第761條對保理合同的定義,保理人在受讓應收賬款后應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實踐中,當事人可在同一份保理合同中約定一項或多項保理服務。本案的典型之處在于,《保理融資協議》約定的保理服務既包括提供應收賬款融資,還包括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付款擔保服務。保理人未在應收賬款到期后約定的期限內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支付貨款、履行付款擔保責任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責任范圍為應支付的貨款與融資款本息的差額及相應的逾期利息。
               
              案例四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田某等融資租賃糾紛案
               
              基本案情
               田某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雙方開展售后回租業務,劉某、趙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經營需要,租賃車輛登記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但所有權歸某融資租賃公司。同時簽訂《機動車輛抵押合同》約定,將《融資租賃合同》涉及的車輛抵押給某融資租賃公司。某融資租賃公司如約發放融資款,田某簽署《交車驗收單》,有8臺車輛先后登記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截至訴訟,未查詢到其他12臺車輛的登記在用機動車信息。因田某未依約支付租金,某融資租賃公司起訴要求田某支付全部租金及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劉某、趙某對田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裁判結果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融資租賃合同兼有融資和融物的屬性,應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僅有8臺車輛真實存在,另外12臺車輛除《交車驗收單》,無其他證據佐證。判決分別按照融資租賃和借款法律關系計算田某給付款項的數額,劉某對田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事人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審查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進而認定合同性質的典型案例。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和市場規模逐步擴大,融資租賃業務模式不斷創新。人民法院聚焦融資租賃產業創新發展面臨的問題,堅持促進產業創新與防范金融風險并重,探求真實法律關系,在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支持金融創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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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高院發布金融審判典型案例(商業保理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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