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跨境電商B2B業務模式,幾點稅收政策改進建議
前言
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作為外貿領域的一種新業態和新模式,在當前外貿備受壓力的情況下,受到各界的關注和矚目。它有助于解決外貿發展不穩定的外部環境、傳統貿易效率較低等問題,是穩定外貿發展、提高外貿發展質量的有利手段。
一、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規模持續快速增長,成為外貿發展新亮點。2015年,國務院首先在杭州市進行試點,并考慮將“兩平臺六體系”(“兩平臺”是:線上“單一窗口”平臺和線下“綜合園區”平臺。“六體系”包括:信息共享服務體系、金融服務體系、智能物流體系、電商信用體系、風險防空體系和統計檢測體系)的模式進行推廣。然后,在東中西部的經濟基礎較好、輻射能力較強城市,進行綜試區試點的進一步擴大。最后,在相關模式得到檢驗后,開始在較大范圍內進行推廣。
區內主體企業是跨境電商企業,還包括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服務企業,業務模式有:B2C出口、B2B出口、B2C進口、B2B進口四種類型。跨境電商綜試區作為先行先試區域,享受國家各個層面的制度與政策優惠及決策主動權,拉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提高,數字經濟的普及,全球物流體系的完善,跨境電商作為我國外貿發展的新模式和新業態,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在推動國家高質量發展進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現行稅收政策
1.跨境電商綜試區
現行稅收政策綜試區現有的稅收政策適用跨境電商企業B2C出口業務,屬于實體法,優惠稅種主要是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具體如下:
(1)無票免稅政策
在跨境電商的實際運營中,部分從事跨境電商的出口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無法取得合法有效的進項發票,稅務機關在進行增值稅退還時,因企業無法提供進項發票,導致增值稅稅金無法完全退還給企業,到每年4月底時,未退部分因缺少進項被迫清零。這樣使跨境電商出口企業稅收負擔進一步加重,不利于跨境電商行業的長遠發展。為了減輕跨境電商的稅收負擔,激勵跨境電商的發展,深耕跨境電商新模式和新業態。2016年在杭州綜試區率先實行“無票免稅”制度。規定對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出口未取得進項發票的貨物,符合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2)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指綜試區跨境電商零售出口企業同時滿足規定條件的,按應稅所得率4%核定征收其企業所得稅。與此同時,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法律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以保證出口企業在多種身份下可享受多種優惠政策,體現國家鼓勵跨境電商發展的力度與決心。
2.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現行稅收政策的基本特征
從2018年的無票免稅到2020年的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現行的稅收政策在跨境電商行業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越來越多的企業享受到跨境電商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現行稅收政策對區內企業影響的案例分析
1.無票免稅政策對企業的影響
以綜試區內A企業為例分析“無票免稅”對企業的影響。A企業是綜試區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主營業務是化妝品的零售出口,為小規模納稅人,同時也是小型微利企業。2019年12月A企業通過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完成一筆化妝品的出口交易,已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11月在小商品市場個體工商戶采購一批出口化妝品,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A企業2019年取得應稅收入總額90萬元,無發生可扣除的成本費用支出,無免稅收入或不征稅收入。由于A企業是綜試區內注冊企業,其購進的化妝品盡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但滿足財稅〔2018〕103號要求的條件,該筆出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可免除。若A企業不是綜試區內注冊企業,購進的化妝品由于無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則不能適用財稅〔2018〕103號文件,該筆出口貨物不能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因此,A企業入駐綜試區能享受“無票免稅”政策,比不入駐綜試區能降低稅負。
2.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企業的影響同樣以A企業為例,分析“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影響。A企業是綜試區內注冊企業,具體業務如上所述。由于A企業是綜試區內注冊企業,滿足享受了“無票免稅”政策等條件,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按4%核定征收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當年應納稅所得額=90×4%×25%=0.9萬元,應納稅額=0.9萬×20%=0.18萬元。若A企業不是綜試區內注冊企業,則不享受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當年應納稅所得額=90×25%=22.5萬元,應納稅額=22.5×20%=4.5萬元。A企業入駐綜試區能享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當年A企業節省了所得稅稅款4.32萬元,所以A企業更愿意入駐綜試區。
3.對跨境電商企業B2B進口業務的影響
因無B2B進口的綜試區稅收政策,就以綜試區內M企業為例分析“是否利用B2C進口稅收政策”對企業的影響。M企業是綜試區內注冊的跨境電商企業,業務范圍包括裝修裝飾等材料的內銷及出口銷售,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11月進口價值人民幣4000元(完稅價格)的實木地板樣品,2019年12月進口價值人民幣6000元(完稅價格)的實木地板樣品,均已在海關報關入境。由于M企業在進口時登記為某B端消費者,屬于B2B進口,不適用財關稅〔2018〕49號文件,不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則按一般貿易管理。那么對于2019年11月的該筆進口業務,需全額繳納進口環節的關稅、消費稅及增值稅。若M企業將購買人在進口時登記為某C端消者,則屬于B2C進口,適用財稅〔2018〕49號文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那么對于2019年11月的該筆進口業務,無需繳納關稅,按70%繳納進口環節消費稅及增值稅。因此,M企業不當享受B2C進口政策會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但會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四、跨境電商綜試區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跨境電商B2C業務模式的稅收政策問題
(1)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有待拓展
政策規定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不能獲得進貨發票的貨物采用電子商務報關出口,可以享受“無票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個政策解決了無進項發票的貨物出口問題。“無票免稅”能吸引從上游購進未獲得進貨憑證的跨境電商企業入駐綜試區。而對于從上游購進獲得進貨憑證可以享受免抵退稅政策的跨境電商企業,并無特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即這類型的企業無論是否入駐綜試區都會享受出口退稅。對于這類型跨境電商企業來說,入駐綜試區沒有降低其稅費支出,還需要另外支出各項成本,如在綜試區注冊的手續成本,以及在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商出口等系列的運營成本,“無票免稅”政策缺乏對這類企業入駐綜試區的吸引力。
(2)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力有待增強
跨境電商企業作為構成綜試區的實踐落地主體,需要通過設計配套政策制度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激勵跨境電商企業的入駐,為綜試區發展帶來動力源泉。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限制在零售業務為主營的跨境電商企業中,不利于吸引大部分非零售業務為主營的跨境電商企業。盡管跨境電商B2C業務近年來發展迅速,但大部分跨境電商企業的業務主要還是B2B。因缺乏B2B相關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非零售業務為主的跨境電商企業不僅稅負不會降低,反而會增加企業入駐的運營成本,企業入駐綜試區的意愿不強,進而影響綜試區發展。
(3)稅收優惠覆蓋企業主體范圍有待擴大
現行綜試區稅收優惠政策僅覆蓋跨境電商企業,未覆蓋跨境電商支撐類企業(如支付企業和物流服務企業),所以稅收優惠政策覆蓋的主體范圍有待擴大。稅收優惠覆蓋企業主體范圍窄可能帶來如下不利影響。
①不利于跨境電商企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在跨境電商出口方式下,貨物的出口交易都需要支付企業輔助完成結算,物流企業完成運輸,跨境電商企業需要從相關企業購進的服務是必需的成本之一。如果購進的費用成本高,一定程度會影響出口貨物的價格,不利于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銷售,對跨境電商企業的國際競爭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②不利于跨境電商支撐類企業的創新發展。降低其稅負有利于降低企業成本,企業會有更多利潤投入研發,如物流服務企業利用區塊鏈技術跟蹤物流信息等,創新出更便于跨境電商企業發展的產品。
③不利于跨境電商綜試區的內部發展環境的構建。跨境電商支撐企業是綜試區內的重要主體,稅收優惠覆蓋范圍未涉及到此類企業,不利于吸引相關企業入駐,從而影響綜試區的持續發展的活力和良好態勢。
④不利于跨境電商產業鏈的延長。跨境電商行業內部連接眾多類型產業和企業,其中支付企業和物流服務企業分別參與了資金流和貨物流環節,在跨境電商產業鏈中具有重要地位,缺少對這類企業的稅收政策支持,不利于延長跨境電商產業鏈。
2.跨境電商B2B業務模式的稅收政策的重要性
目前,在跨境電商B2B業務模式方面缺乏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收征管政策,有必要設計相關的稅收政策。一是跨境電商B2B業務處于跨境電商主體地位。據網經社機構調查,2015年~2019年B2B交易占比超過80%,預計2020年~2025年B2B市場規模復合增速將達28.3%。二是跨境電商B2B出口設立了專門的海關監管代碼,這意味著政府對跨境電商B2B業務模式進行探索和監管,可以為設計配套的稅收政策提供前期經驗和基礎。三是跨境電商B2B出口的優勢使其未來有一定的成長性。缺乏跨境電商B2B業務模式的稅收政策會對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綜試區和稅務部門造成不利影響,不利于鼓勵跨境電商企業開展多元化業務。
3.跨境電商B2C和B2B業務模式的稅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國家未根據跨境電商業務模式特點完善稅收征管制度。跨境電商無紙化的交易特征,真實的交易信息難以被海關統計,這增加了稅務部門監管的難度。相較于一般貿易,跨境電商企業對跨境支付企業的依賴程度高,跨境電商企業和支付企業可能會聯合篡改交易的金額,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同時跨境電商的便捷性和隱匿性使得對納稅主體難以確認,可能導致稅收征管的風險。在B2B進口中,為了獲得稅收優惠,企業更愿意采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而非一般貿易進口,企業可以通過操作以個人的名義零售進口,減少繳納相關稅額,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
五、跨境電商綜試區稅收政策改進建議
1.針對跨境電商B2C業務模式的稅收政策改進建議
(1)提高稅收優惠的力度
①增值稅方面。為了促進綜試區發展,吸引用免抵退方法計算出口退稅的跨境電商企業參與到跨境電商的貿易業態中來,“有票退稅”企業在計算出口退稅時,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加計一定比例扣除。其一,有利于企業獲得更多的出口退稅資金,使企業擁有充足的現金流,促進跨境電商企業的穩定發展。其二,有利于降低貨物成本,增強貨物在國際市場的產品競爭力。其三,有利于吸引更多跨境電商企業入駐跨境電商綜試區。其四,有利于我國“外循環”經濟的發展,解決外貿企業在出口中遇到的問題,提高企業發展的積極性。
②所得稅方面。對跨境電商企業的跨境電商B2C業務收入部分進行減計。即對于跨境電商企業通過B2C出口所獲得的收入,進行一定比例的減計。這樣可以解決所得稅方面政策覆蓋范圍較窄,對跨境電商企業吸引力不強的問題。原因在于,一是現行政策規定跨境電商B2C業務是主營項目的跨境電商企業才能享受到所得稅優惠,這項政策使大部分主營項目不是B2C出口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沒有相關稅收優惠。二是設計B2C業務的稅收優惠具有可行性。從業務量上說,B2C占比不高,但由于這類型企業發展勢頭較好,吸引更具發展潛力的企業入駐綜試區,更能夠激活綜試區,帶動綜試區發展,對B2C業務設計優惠政策可以依據小范圍的實踐為下一步設計政策摸索經驗。
(2)設計覆蓋跨境電商支撐類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跨境電商綜試區的發展給跨境電商支撐類企業帶來了深厚的市場土壤和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而相關的稅收優惠更是吸引支付企業入駐綜試區的重要因素,所以有必要設計覆蓋跨境電商支撐類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①加強對支付企業的稅收優惠。跨境電商發展離不開第三方跨境支付企業的支持。支付企業提供的結算等服務是完成跨境交易的重要環節,它聯系著貿易雙方,為跨境電子商務等小額高頻交易提供便利。
②加強對物流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跨境電商企業的發展離不開物流服務企業的支持。物流緊密連接買賣雙方,通過物流可以將貨物運送至買方,沒有物流承擔商品的運輸,跨境電商難以更加高效地運轉。因此,為了鼓勵物流服務企業入駐綜試區并激勵物流企業的發展,設計一定時期內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一,入駐綜試區的物流企業可以考慮在入駐的前三年,對其為綜試區提供的服務,減計應納稅所得額。其二,對取得油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設置限額,在額度內的進項稅額可以加計扣除,超過限額的進項稅不能加計扣除。

2.針對跨境電商B2B業務模式的稅收政策改進建議
(1)設計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模式的稅收政策
目前跨境電商B2B出口相關的稅收政策空白,出口退稅仍按一般貿易下進行管理,不利于跨境電商的發展。因此,要設計跨境電商B2B出口模式的新的稅收政策。
①將現行跨境電商B2C出口的稅收優惠擴大至跨境電商B2B出口。跨境電商企業無論是B2B出口或B2C出口,在上游采購階段的購進貨物均難以取得進貨發票,可以繼續沿用“無票免稅”政策和配套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②對在上游采購階段取得有效合法憑證的跨境電商企業,設計更便捷的出口退稅政策。表現為簡化財稅〔2013〕96號中出口退稅“按期收匯”的條件,具體為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B2B出口企業,可以以參與此筆交易的支付企業的收款記錄作為收匯的憑據,無法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日內收匯的貨物,可以依據支付企業的收款記錄,先辦理申請出口退(免)稅。待收匯后留相關資料備查。
(2)設計與企業需求配套的B2B進口業務模式稅收政策
①設置進口免稅限額。綜試區內跨境電商企業在免稅限額內進口樣品時,設置關稅稅率為零,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相較于B2C進口的政策,由于企業和個人的消費水平和消費量級不一樣,可以一定程度提高免稅限額。
②提高稅收征管力度。在申請免征相關增值稅和消費稅時,需要進口企業提供樣品的品名、數量、單價、用途和出口企業的相關信息,同時與報關單、收匯資料信息一致后才能進行免稅申請。為了防止企業利用免稅政策進行進口避稅,減少稅源流失,需要提高稅收征管力度。
3.完善跨境電商B2C和B2B業務模式的稅收征管制度
(1)根據跨境電商B2C和B2B業務模式的特點
完善現行稅收征管制度加強各政府部門的聯系與協作。如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可構建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跨境電商B2B發展協調會議,及時解決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積極開發綜試區線上平臺功能,開發交易數據異常提示功能,核查訂單、支付等各環節真實性。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治力度,對參與制造或傳輸虛假信息,造成逃稅漏稅、出口騙稅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
(2)設置綜試區內重點
跨境電商企業出口退稅“白名單”制度綜試區所在地的主管稅務部門可以根據金稅系統和跨境電商綜試區線上綜合服務平臺數據的支持,篩選出納稅信用等級高、年出口銷售較高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考慮優先審核辦理白名單企業的退稅,對符合條件的應退盡退,每月多次辦理、隨時辦理,加快退稅進度。
文章來源:北蕊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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