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增加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EFEC導讀】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試點工作有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執行。

14日,海關總署公告,增加上海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海關總署官網
海關總署表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發展,決定進一步擴大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范圍。
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試點工作有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執行。
中新經緯客戶端查詢發現,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對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的適用范圍、海關監管方式代碼、企業管理、通關管理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其中,企業管理方面明確,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通關管理方面明確,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托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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