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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東物流調薪帶來的影響

              【EFEC導讀】京東物流取消快遞員底薪轉變成業務提成,是否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會對快遞員帶來哪些影響?
               
              京東物流調薪帶來的影響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已獨立運營于京東集團的京東物流,將取消旗下快遞員的底薪,增加快遞攬件任務,攬件將計入績效。
               
                      對此,4月7日晚上,京東物流方面回應稱,原來的薪酬結構已經不適應新的模式,無法對績效優異的員工體現出足夠的激勵。因此,京東物流在部分地區試點將底薪轉變成更有激勵性的業務提成。
               
                      “我們會不斷觀察調整,用科學的薪酬激勵來保障快遞員多勞多得。”
               
                      那么,京東物流取消快遞員底薪轉變成業務提成,是否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會對快遞員帶來哪些影響?今天,記者針對以上問題采訪了相關專家。
               
              1、從“為崗為人付酬”到“為有效工作付酬”
               
                      京東物流為何調整快遞員的薪酬體制呢?
               
                      京東物流回應稱,原來其業務主要來自京東商城派單,為了保障快遞員的基本收益,主要薪酬結構設計為“底薪+提成”的模式。但如今,京東物流獨立運營之后,不僅服務京東商城自身的訂單,還有大量外部訂單業務,原來的薪酬結構已不適應新模式,無法對績效優異的員工體現出足夠的激勵。
               
                      一位物流行業從業者則對記者表示:“現在物流行業競爭激烈,競爭加劇導致企業薪酬體系出現差異,從‘為崗為人付酬’轉變‘為有效工作付酬’,對快遞員來說就是為有效投攬付酬。”
               
                      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敏對記者表示,在物流行業中,采用直營方式的京東相較于采用加盟方式的其他物流公司來講,福利較高。京東之前采用“底薪+提成”的方式,可以較好地保障員工的經濟利益,如今京東改變薪酬結構、取消底薪,可以降低成本。
               
                      “通過取消底薪,一方面使得公司財務壓力減輕,也能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但另一方面,也會使得員工壓力加大,員工對公司的認同感可能變低。”北京市匯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欣然說。
               
              2、快遞員:現在觀望,先干兩個月看看
               
                      取消底薪會給快遞員帶來哪些影響?
               
                      上述物流行業從業者表示,此舉對于快遞員來講,不能簡單說是好是壞。首先,該制度對快遞員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會提高生產力;其次,也會“不再養原體系下的閑人”。有的員工會增加收入,有的員工會減少收入。
               
                      一位在北京東城區送貨的京東快遞員表示:“我現在觀望,先干兩個月看看。現在活不如以前好干了,以前底薪是每月1200元,一個月能賺1萬元左右。現在底薪沒了,按新的體系,不知是否比以前賺得多。”
               
                      當記者問到現在不是攬件有提成嗎?該快遞員表示:“攬收是有任務的,但攬件不是我的強項。”
               
              3、最核心的問題是解決好勞動定額問題
               
                      有律師指出,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的勞動義務,無論銷售業績如何,公司都應當保證其每月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中央財經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則表示,取消底薪并不必然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并不等于底薪。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而底薪是指用人單位工資構成中固定支付的部分。取消底薪全部采取績效工資或者計件工資后,如果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的工資高于最低工資的,其行為也不違法。
               
                      不過,沈建峰同時指出,這種無底薪、全部實行績效工資的做法可能帶來三大問題:
               
                      一是這種工資中,并不排除在個案中出現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因為勞動定額和績效設計不合理,導致勞動者實際獲得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因此會構成違反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這種工資結構等于將用人單位生產不足的風險轉嫁給了勞動者,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沒有足夠工作量而導致勞動者不能工作時,勞動者也將無法獲得工資,這不符合用人單位享有用工管理權限、承擔經營風險和利益分配邏輯;
               
                      三是這種工資結構會提高生產效率,但同時可能引發勞動者過勞,如何采取技術措施或者制度措施防止過勞,是必須關注的問題。
               
                      “從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在實行計件工資或者全部實行績效工資時,最核心的問題是解決好勞動定額問題。”沈建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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