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貨運業務中的虛開風險如何防范?
【EFEC導讀】網絡貨運業務中的虛開風險如何防范?在虛開案件中,如何認定資金回流?
最近很多朋友留言不太了解資金回流是怎么認定的,在運營過程中怎么防范,這是早期的一篇文章,做了信息更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對于很多網絡貨運企業來說,即便在業務真實的情況下,仍存在較大的資金回流的風險。由于網絡貨運平臺向司機支付報酬存在時間差,因此大多個體司機要求托運企業即時私人卡轉賬結算。為了防止重復付款,托運企業向網絡貨運平臺統一提供私人卡接受報酬轉賬。此種情形下托運企業上傳的運輸信息均真實,但出現了“資金回流”現象,即托運企業公戶-網絡貨運公戶-托運企業私戶。
雖然,這樣的業務操作均立足于真實的運輸業務,但由于開票時間出現差異(候補發票)、開票信息錯亂(業務內容張冠李戴)、私戶轉賬等異常現象而容易被稅、警認定未發生真實的運輸業務,進而錯誤認定虛開。
在虛開案件中,如何認定資金回流?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辦案機關常用“ 三流一致 ”來判斷交易雙方是否存在真實交易,即票流、物流、資金流一致。正常的經營交易,不會出現受票方資金向開票方匯出后又匯回受票方的情況。
資金回流通常具有如下特點:
1.存在交易雙方的資金流轉;
2.匯出與匯入時間相隔較短;
3.匯入匯出資金相同或相近,或二者存在開票費用的差額關系;
4.通過同一或多個私人賬戶經過一次或多次操作匯入匯出相關賬戶;
5.無合理且正當的理由解釋資金流轉情況。
存在資金回流行為,是否必然構成虛開?
目前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資金回流”是認定虛開的標準,但實踐中審查是否存在資金回流卻成為稅務機關和公檢法辦理虛開案件的殺手锏,稅務機關和司法實踐往往會以資金回流作為關鍵證據認定企業構成虛開。主要有如下原因:
1.虛開等案件中大多存在資金回流;
2.資金回流情況取證容易;
3.資金回流的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但是,僅憑“資金回流”的現象并不足以說明企業存在虛開行為,因此相關網絡物流公司應對業務真實發生的過程、結果全程留痕,及時排除可能招來稅務機關質疑的不合規現象,確保將業務真實性作為網絡貨運平臺稅務合規第一要務。
網絡貨運業務中的虛開風險如何防范??
網絡貨運業務的不規范操作容易被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認定為虛開,但是回歸到網絡貨運業務的實質和虛開犯罪的判斷標準,有真實交易情況下網絡貨運平臺代為開票的行為只是行政違法行為,并非刑法上的虛開。但為避免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誤認,防范刑事犯罪風險,托運企業在通過網絡貨運平臺進行運輸活動時,建議注意以下事項:
1.在與網絡貨運平臺建立業務合作時,注意審查網絡貨運平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并確認其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
2.在運輸開展前核實車輛和駕駛員信息,確認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是否一致。同時注意,網絡貨運平臺委托運輸不得超越實際承運人的經營范圍;
3.要求網絡貨運平臺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上傳運單數據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托運企業同時在每次運輸時盡量以文字形式固定路線、運輸量、運輸貨物、收貨方信息,與實際承運者留痕確認,以便佐證運輸業務的真實合理性;
4.付款至網絡貨運平臺后,盡量通過網絡貨運平臺統一支付實際承運人費用,避免資金直接回流至托運企業。如網絡貨運平臺結算管理能力有限,亦應當盡量讓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支付至實際進行運輸管理的人員賬戶。在最終向實際承運人付款時,盡量通過轉賬、移動支付等能夠留痕的方式完成,避免現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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