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科技賦能傳統金融走過的彎路
【EFEC導讀】 既然2019年是行業集體遷移的波動之年,也一定是“是非之時”。這時候,我們一定要把握法律的底線,防止因為盲目自信、過度信賴、大大咧咧,造成法律上的連續傷害。

似乎金融科技是互聯網金融的迭代,“科技賦能金融”也喊成了口號。我們在進行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時,發現了普遍存在的一些小問題,不吐不快,今天跟諸位老朋友分享,以期做個小提醒:千里之堤毀于蟻穴,防微杜漸,方為上策。
1、風控外包,需要“掀桌子的能力和不掀桌子的修養”
近些年,地方上一些傳統金融機構(城商行、農信社等)日子并不好過,轉型升級也是大家的普遍訴求。來自一線城市的金融科技公司看準機會,與傳統金融機構談合作,起初我們樂見其成,后來發現,合作模式粗糙,幾乎是90年代的“來料加工”外包模式。
北方某傳統金融機構釋放股權,被沿海一家P2P公司老板看上,入股成為小股東,然后順理成章將科技外包的服務攬走,很快,人們發現P2P網站和APP冠上了金融機構的網絡版稱號,打著存款安全的招牌,讓很多集資參與人“中招”。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和管理機關發現時,網貸平臺已經出現兌付困難,各方陷入行政法、刑法、民法的交叉深潭之中。
這就提醒了大家,只是基于信任的外包,需要很高的道德約束。人性之惡,容易被激發出來。我們建議,金融機構采購科技服務或達成合作時,應當設計“降落傘”條款,確保自身和金融消費者的最低權益;同時,對于合作不能做“甩手掌柜”,若如此,早晚會失去客戶,讓自己處于被動的地位。信息及時全面共享、掌握核心要素、相互犬牙式制衡,才能讓合作更穩妥(呵呵,可腦補一個家庭的穩定,有共同的娃,共同的房,離婚概率低,因為成本太高)。
2、簽約前,不要接觸對方“數據”
實踐中,是有血的教訓的。
雙方有合作意向之后,在未簽署書面合同的情況下,A公司邀請B公司接入系統,共享信息和功能。結果,A與B公司的實控人反目,A公司拿出電子證據,號稱B公司侵入他人計算機。B公司IT人員因此受到牽連,其中有人聯系了颯姐團隊,我們也對案情表示無語。
我國刑法中確實有“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這類犯罪由網安部門負責調查。其主要罪狀描述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除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技領域之外的其他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簡言之,侵入他人(其他公司)計算機,獲取數據或控制他人計算機,情節嚴重可入刑。
商戰甚于宮斗,各種潑臟水的事情,我們律師也見多了。現在為了逼人就范,采取了誘敵深入等圈套,著實讓人不齒。但作為商主體,企業必須告訴相關人員(IT人員、公關人員)對其他公司主動送來的數據,不要垂涎,否則后悔莫及。
3、沒有及時將法定代表人隔離
搶功,不見得是好事。
我們從來不反對進步,相反,颯姐本身就是個“創新派”。但是,我們反對不顧法律規制的莽撞行為。在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事件中,我們驚愕地發現,某大型集團的創新業務部獨立出來后,采用的竟然都是集團一把手當法定代表人。甚至發案的企業是集團孫子公司,而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還是該集團一把手。你知道這意味著什么?!
擔任法定代表人,就意味著其對企業主營業務有了解,對企業商業模式知悉。加之,有一定的簽報、OA等證據,足以證明,集團老總同時也是孫公司老總的本尊,風險敞口一直存在。直到經偵順藤摸瓜,找到了企業,老總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同理,科技企業與金融機構結合時,通常會設立新公司進行運作,我們希望,金融機構的頭頭腦腦不要再擠破頭想來當創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非你覺得自己真的勝任,而不是為了面子和升遷。
4、寫在最后...
金融,颯姐雖讀了一個金融管理學碩士,卻還是不如金融科班出身的人;科技,颯姐比身邊的理工高階男也差遠了。但是,金融科技的法律,颯姐確是有經驗的,不打誑語。
既然2019年是行業集體遷移的波動之年,也一定是“是非之時”。這時候,我們一定要把握法律的底線,防止因為盲目自信、過度信賴、大大咧咧,造成法律上的連續傷害。
正文中的三個點,是我們發現大家可能會出現的誤區。至于合同如何斜而不倒,利益如何分配,股東如何激勵,那是貴司法律顧問的分內事(如聘颯姐團隊,那才是颯姐分內事),颯姐今天只提示紅線,講講大家容易忽略或認為根本不可能發生的風險。希望大家能略微有一點點印象,在搏殺時更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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