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鏈金融新規6月15日正式實施!萬字詳細解讀
??為規范供應鏈金融發展,2025年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 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5年4月26日,上述《通知》的正式稿發布,全文分為三大部分,共二十一條,定于2025年6月15日實施。本文將對該《通知》進行逐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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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業務,促進供應鏈上下游互利共贏發展
(一)正確把握供應鏈金融內涵與方向。發展供應鏈金融應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服務國家戰略為出發點,促進加速發展新質生產力,著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支持產業鏈供應鏈優化升級為著力點,聚焦制造業等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增強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競爭力。以維護市場公平有序為立足點,促進降低產業鏈供應鏈整體融資成本,實現上下游企業互利共贏發展。
解讀:本條強調發展供應鏈金融必須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凸顯出政策制定的根本導向,即引導金融回歸本源、服務實體。該條通過重申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明確將供應鏈金融定位為服務實體經濟、社會民生與國家戰略的重要抓手,意在糾偏并樹立價值導向。
同時,條文提出“促進發展新質生產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顯示出政策對供應鏈金融功能拓展的期望,要求其積極融入國家整體發展戰略。此外,條文還特別提及“維護市場公平有序”“促進融資成本降低”,回應了當前強勢核心企業濫用地位、向中小供應商轉嫁融資成本的不合理現象。通過規范平臺運作、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定價、提升透明度,政策試圖建立公平可持續的生態體系,實現上下游企業互利共贏。
(二)鼓勵發展多樣化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更多采取直接服務方式觸達供應鏈企業,提升應收賬款融資服務質效,積極探索供應鏈脫核模式,利用供應鏈“數據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應鏈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開展信用貸款及基于訂單、存貨、倉單等動產和權利的質押融資業務。鼓勵商業銀行完善供應鏈票據業務管理制度、優化業務流程和系統功能,推動供應鏈票據擴大應用。研究推動經營主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法治化方式試點供應鏈票據有限追索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序開展供應鏈票據資產證券化試點,拓寬票據融資渠道。
解讀:“脫核模式”這個詞十分突出,表明國家鼓勵商業銀行更多采取“直接服務”而非依賴核心企業背書的傳統模式,轉向基于“數據信用”和“物的信用”的脫核融資,即通過訂單、倉單、存貨等資產以及上下游交易行為數據,判斷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并提供融資支持。這不僅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也推動商業銀行提升對真實貿易背景識別和風險控制的內在能力。
“供應鏈票據有限追索”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新事物,它是指當付款方違約時,票據轉讓方僅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追索責任。筆者注意到2024年,上海票據交易所發新系統直連接口規范增加了“有限追索服務”相關功能點。過去我們認為票據連續追索的特性有利于票據流轉,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人們發現有限追索也許反而推動票據在供應鏈中的流轉效率。此外,通知還提出推進票據資產證券化試點。這讓我想起2020年央行頒布的《標準化票據管理辦法》,但是因為票據必須基于真實貿易背景轉讓等法律原因,該業務并未在市場上廣泛推廣。將來如何有序開展供應鏈票據資產證券化試點,我們拭目以待。
(三)促進供應鏈核心企業及時支付賬款。供應鏈核心企業應遵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保障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合理共擔供應鏈融資成本,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或不當增加中小企業應收賬款,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各類非現金支付方式和濫用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解讀:筆者曾與某企業家聊天,他說2024年是相當艱難的一年,因為他們與國企做生意,賬期一般都有一年時間,導致現金流極為緊張。上述這一條旨在從源頭上改善中小企業“賬期長、回款難”的問題。政策重申《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法律義務,要求核心企業按時付款、共擔成本,而不是將賬期壓力層層傳導至中小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特別點出了禁止濫用非現金支付工具、變相延長賬期的行為。“濫用”二字也是正式稿與征求意見稿的區別之處,這回應了實踐中通過商業承兌匯票、保理安排或付款平臺規則,人為壓縮現金流、延長賬期等“技術性壓款”的問題,具有明顯的糾偏導向。
(四)堅持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本職定位。運營、管理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的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要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則,做好“四流合一”等供應鏈信息歸集、整合等信息服務工作,切實維護供應鏈金融各參與主體合法權益。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回歸信息服務本源,未依法獲得許可不得開展支付結算、融資擔保、保理融資或貸款等金融業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杜絕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征信機構備案。嚴禁以供應鏈金融名義開展非法金融活動。
解讀:本條聚焦于規范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的職責邊界,強調其應專注于信息歸集與共享服務,不得逾越監管許可從事金融業務,是對當前部分信息服務平臺“越界經營”問題的正面回應。通過明確“四流合一”(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票據流)等數據整合職責,政策要求其回歸“數據中介”角色,強化信息透明度和服務中立性,旨在為供應鏈金融提供可信賴的信息基礎設施。
政策還特別劃出紅線,禁止信息服務機構“異化”為信用中介或從事實質性金融活動,如非法融資、貸款撮合等。這不僅是對當前行業實踐中“平臺化”亂象的糾偏,也是落實金融分業監管和風險隔離原則的制度安排。同時,要求依法辦理征信備案,意在防范“數據變現”帶來的信用操控和數據濫用風險,進一步筑牢監管底線。我曾經的顧問單位,某國企平臺就已經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轉型了。
02規范商業銀行供應鏈金融管理,切實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
(五)完善供應鏈金融信用風險管理。商業銀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應鏈核心企業的貸款、債券、票據、應付賬款等全口徑債務監測機制,認真審核核心企業的融資需求和資金用途,加強對核心企業生產經營、市場銷售、存貨周轉、貨款支付等經營狀況監控,及時跟蹤其信用評級、授信余額、資產質量等因素,對于出現財務狀況惡化、預付賬款或應付賬款比例異常、嚴重信貸違約等情況的核心企業,嚴格控制風險敞口。要嚴防對核心企業多頭授信、過度授信以及不當利用供應鏈金融業務加劇上下游賬款拖欠。積極研究建立涵蓋供應鏈上下游授信企業的信用風險防控體系。
解讀:這一部分重點在于推動商業銀行構建全面、動態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將風險管理重心前移至供應鏈核心企業,并延伸至整個上下游鏈條。政策提出對核心企業債務情況實施“全口徑”監測,涵蓋貸款、債券、票據與應付賬款等形式,實質上要求打破信息孤島,形成穿透式風險識別能力。強調對企業經營狀態的持續跟蹤與信用評級等要素的動態掌握,反映出對系統性信用風險傳導鏈條的高度警惕。
此外,該條對銀行可能存在的風險管理漏洞進行了針對性提示,如多頭授信、過度授信,以及核心企業借助其地位濫用供應鏈金融便利,拖欠上下游款項,轉嫁風險等行為。要求嚴格控制此類不當操作的風險敞口,體現了監管對“核心企業風險外溢效應”的深度關注。最后鼓勵建立涵蓋上下游企業的信用風險防控體系,旨在推動銀行風險管理從“單點”走向“鏈條”,從“靜態”走向“動態”,有助于構建穩健可持續的供應鏈金融生態。
(六)切實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商業銀行要在建立健全貸款盡職免責機制基礎上,嚴格履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授信管理、貸款資金監測等主體責任,加強核心風控環節管理,提高貸款風險管控能力,不得因業務合作降低風險管控標準,不得將貸前、貸中、貸后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防范貸款管理“空心化”。貸款資金發放等關鍵環節要由商業銀行自主決策,指令由商業銀行發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銀行賬戶,采用受托支付的,商業銀行應當履行受托支付責任,將貸款資金最終支付給符合借款人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防范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截留、匯集、挪用,并嚴格落實金融管理部門對征信、支付和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
解讀:這一條明確了商業銀行在供應鏈金融中的“第一責任人”地位,強調其對貸款全過程管理的主體責任不可轉移。尤其強調不得因與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等合作方開展業務而降低風控標準,也不得將貸前調查、貸中監控、貸后管理等核心環節外包,從制度上堵住風控責任“空心化”的漏洞。這種強調反映了監管層對近年來部分銀行對外依賴過重、業務流程形式化等問題的正視。
同時,該條還對貸款資金支付環節提出了細化要求,無論采取自主支付還是受托支付方式,商業銀行均應確保貸款資金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不得被第三方(特別是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非法截留或挪用。這一規定有助于防止資金流向不透明甚至變相從事非法集資、資金池等風險活動,也體現出對反洗錢、反欺詐以及支付合規的高度重視。整體上,這是對銀行內部治理、風險管理能力和操作合規性的全面強化。當然,這一要求也留了活口,那就是“盡職免責”。
(七)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合作管理。商業銀行與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開展營銷獲客、信息科技合作的,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及時簽訂合作協議并明確各方權責,定期評估合作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的經營情況、管理能力、服務質量等。對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存在違法違規歸集貸款資金、設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條件、提供虛假客戶資料或數據信息、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或者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與自律規則等情況,商業銀行應當限制或者拒絕合作。商業銀行建設運營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均限于自身開展業務使用,不得對外提供建設運營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的服務。
解讀:這一條主要聚焦于規范商業銀行與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之間的合作關系,強調合作必須建立在合法合規、責任明確的基礎上。監管首次系統性明確銀行與信息服務機構在營銷獲客、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合作邊界,同時強調合作協議的正式性和定期評估機制,這對遏制“影子金融”“關聯利益輸送”等潛在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監管對“反向嵌套式合作”作出明確限制:商業銀行自行建設的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只能內部使用,不得外包使用、轉租、輸出系統服務,這直接封堵了部分機構借道信息系統平臺輸出資金能力、規避金融牌照監管的路徑。此外,對于合作方若存在諸如歸集資金、數據造假、質價不符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銀行被要求主動限制乃至中止合作,這有助于形成金融機構和信息服務機構之間權責對等、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
(八)強化供應鏈金融信息數據管理。商業銀行與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合作,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4號發布)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完整準確獲取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數據,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實其真實性,在數據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強對借款人信息的保護。商業銀行要結合有關自律評估情況,定期對合作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進行信息安全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監督機制、處理信息規范、安全防護措施等,相關評估費用應由商業銀行承擔。
解讀:本條文意在提升供應鏈金融中數據管理的合規性與安全性,尤其強調銀行與信息服務機構合作過程中的個人與企業信息保護責任。首先,在法律適用上,明確了《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管理條例》及其細則作為信息處理的基本法律依據,體現了監管對數據治理“立法-監管-自律”一體化趨勢的延續。銀行在采集與使用借款人信息時,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并承擔數據真實性核驗義務,這將倒逼銀行加強信息流動各環節的質量控制,避免依賴未經核驗的外部數據從而產生信用失真風險。
其次,文件明確提出銀行應定期對合作的信息服務機構進行信息安全評估,評估內容覆蓋制度建設、安全措施與操作規范等多個維度,并要求銀行自行承擔評估費用。這一安排不僅體現了“誰使用誰負責”的監管思路,也有助于激勵銀行增強對合作機構信息管理能力的審慎選擇。總體來看,該條既回應了當前數據泄露、信息濫用等風險熱點,也明確了金融數據安全管理的責任邊界和操作機制,強化了商業銀行作為數據控制者的義務承擔。
03規范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完善管理框架,防范業務風險
(九)本通知所稱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是指供應鏈核心企業等應收賬款債務人依據真實貿易關系,通過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向供應鏈鏈上企業等應收賬款債權人出具的,承諾按期支付相應款項的電子化記錄。
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是指商業銀行、供應鏈核心企業或第三方公司等建設運營的,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供應鏈金融業務或其他供應鏈管理活動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撐的系統。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是指負責運營、管理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并承擔相應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的法人主體。
解讀:該部分是本通知的監管創新之處。雖然供應鏈金融平臺已經誕生多年,但我國遲遲沒有對該領域進行監管。2024年,《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第23條曾出臺相關規定,明確供應鏈金融平臺糾紛案件的審理要點,但也未正式生效。
上述條文通過明確定義三項核心術語,確立了供應鏈金融實踐中的關鍵基礎設施和參與方的法律邊界與責任框架。首先,“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定義明確其法律性質為基于真實貿易關系的債權憑證,其核心特征是“電子化記錄+支付承諾”,既具備債權憑證功能,又通過電子方式實現標準化表達和系統流轉,為后續融資、轉讓、票據化等操作奠定技術和法律基礎。這一定位為其與傳統紙質應收賬款、票據及區塊鏈應收賬款通證等概念作出了區分。
其次,“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與“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的定義,劃定了平臺與平臺運營方之間的界限,前者偏重技術載體,后者則承擔運營與法律責任。此舉意在厘清系統背后的行為主體及其義務,并與后文中有關風險防控、數據保護、金融業務邊界等監管規定形成對應。這種明晰術語體系的做法,不僅有助于統一行業認知,也為司法和監管提供操作依據,減少法律適用中的爭議空間。
(十)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開立、供應鏈鏈上企業間轉讓應具備真實貿易背景,不得基于預付款開立。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做好貿易背景材料的信息歸集。商業銀行提供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服務,應當嚴格審查貿易背景材料,有效識別和防范虛構貿易背景套取銀行資金和無貿易背景的資金交易行為,同時應積極優化資金供給結構,優先支持科技創新、先進制造、綠色發展相關企業及中小企業融資,嚴禁借此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解讀:該條款強調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必須以真實、合規的貿易背景為前提,明確禁止基于預付款進行憑證開立,從源頭防控資金空轉和金融風險擴散。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被賦予貿易背景材料歸集責任,確保憑證流轉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商業銀行作為資金提供方,應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強化對虛構貿易或無真實交易背景融資行為的識別與防控,防止資金被用于套利或非金融用途。政策也進一步引導金融資源向科技、綠色和中小企業傾斜,體現國家宏觀調控方向,并重申不得借供應鏈金融名義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嚴控系統性風險隱患。
(十一)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付款期限超過6個月的,商業銀行應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開立的賬期合理性和行業結算慣例加強審查,審慎開展融資業務。
解讀:“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最長1年”,體現監管對供應鏈融資期限風險的高度關注,在征求意見階段,該條爭議較大,有人認為該規定讓供應鏈金融平臺很難正常運營。筆者認為,該條利大于弊,它有助于確保憑證具有較強流動性和可融資性,防止其異化為長期信用工具,進而掩蓋應付款項長期拖欠問題或被用于非貿易背景融資。
對于超過6個月的情形,要求商業銀行強化“賬期合理性”和“行業結算慣例”的審查,意味著不再接受形式上的票據或憑證為融資依據,而是要實質審查其與實際貿易背景、行業習慣是否相符。此舉意在遏制部分核心企業通過延長賬期變相占壓上下游中小企業資金,強化商業銀行“看穿交易本質”的盡職調查義務。
(十二)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拆分轉讓功能的,應強化自律約束,對憑證轉讓層級、筆數進行合理管控,對異常的拆分轉讓行為及時進行風險核查和提示報告,防范供應鏈核心企業信用風險擴散外溢。商業銀行為拆分后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應加強貿易背景審查,不得為債權債務關系不清晰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
解讀:本條針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拆分轉讓”機制設定了重要的風控要求,回應了市場實踐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擴散問題。一方面,允許拆分轉讓有助于提升憑證流動性和融資便利性,增強中小企業的資金使用靈活度,但拆分過度也可能放大風險。
為此,監管要求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在提供拆分轉讓功能時應履行自律責任,包括對“轉讓層級”和“筆數”進行控制,避免過度鏈條化,強化對異常行為的監測和報告義務,防止以此為手段規避集中度監管。此外,對商業銀行而言,明確提出不得為“債權債務關系不清晰”的拆分憑證提供融資,強調了穿透審查和貿易背景核驗的核心地位,遏制可能因濫用拆分功能而產生的信用風險泛化和融資套利。
(十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登記,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鼓勵推進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業務登記標準化,提升登記質效,促進供應鏈金融健康規范發展。
解讀:該條規定將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納入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實質上是通過強化“登記公示”機制來構建清晰的權利邊界,提升債權確權和優先受償效力,減少多重轉讓、重復融資、權屬不清等問題,增強融資透明度與風險可控性。
此外,監管層鼓勵登記標準化,表明在當前系統運行基礎上將進一步完善登記信息結構、操作流程和接口規范,推動形成跨機構、跨平臺的應收賬款融資登記規則共識。這一舉措從基礎制度層面支撐供應鏈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資金清結算應通過商業銀行等具備相關業務資質的機構開展。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不得以自身賬戶作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資金結算賬戶,不得占用、挪用相關資金。
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到期付款時,提供清結算服務的商業銀行等應根據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開立人(供應鏈核心企業)的支付指令或授權劃轉資金,并采取必要措施核驗支付指令或授權的有效性、完整性;供應鏈鏈上企業持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到期的,應將資金劃轉至持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供應鏈鏈上企業指定賬戶;供應鏈鏈上企業申請保理融資的,應將資金劃轉至持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融資機構指定賬戶;供應鏈鏈上企業申請質押融資的,應將資金按約定分別劃轉至供應鏈鏈上企業及融資機構指定賬戶。
解讀:本條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資金清結算機制作出具體規定,核心意圖是將資金流控制權牢牢掌握在持牌金融機構手中,防范信息服務機構“實質性吸收公眾存款”或挪用資金等非法金融活動的發生。首先,禁止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使用自身賬戶進行結算,是對“資金歸集”問題的正面回應,也是對前述“信息中介不得異化為信用中介”的延伸和落地,確保其不突破信息服務的本職邊界。
其次,對到期付款環節的清結算路徑進行了精細化區分:正常到期付款、保理融資、質押融資三類場景分別明確了資金應劃轉的賬戶主體。這種“路徑精確化”設計既保障了應收賬款權利的實現,又有助于厘清交易結構、封閉資金鏈條、落實穿透審查,從而有效防控“轉融資”虛假貿易、重復融資、資金空轉等風險行為。商業銀行還被要求核驗支付指令的有效性,進一步強化了其作為資金清結算把關者的責任定位。整體上,此條在技術性和制度性上均表現出監管對供應鏈金融資金安全和交易合規的高度關注。
(十五)供應鏈核心企業等應收賬款債務人到期未按約定支付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款項,或存在發行債券違約、承兌票據持續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償的,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及時停止為其新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服務。
解讀:這一規定意在強化對供應鏈核心企業信用狀況的動態監管與聯動響應機制,突出“失信懲戒”導向,防止失信主體在供應鏈金融體系中繼續積聚風險。核心要求是“應停止服務”,說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開立具有關鍵平臺控制權,應承擔相應的風控責任。這種制度設計使信息服務平臺不再是“中立通道”,而是成為信貸風險防火墻的一環。
其適用范圍涵蓋兩個情形:一是未履行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義務,二是在其他金融工具(如債券、票據)領域存在嚴重違約行為,說明監管在信用審查上不再局限于某一業務類別,而是要求整體性判斷和橫向信息整合,避免“帶病融資”在系統內重復發生。此舉亦將倒逼核心企業增強信用自律,推動形成“違約即受限”的制度威懾。
(十六)供應鏈核心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供應鏈鏈上企業與特定融資方以高于合理市場利率的水平獲取融資服務,不得以應收賬款確權有關名義對鏈上企業進行收費、獲取不當費用返還或者侵害鏈上企業合法權益。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提供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相關服務,應合理制定服務收費標準、明確收費對象,并將收費標準公示或與相關方進行協議約定,供應鏈信息服務收費和銀行融資利息要嚴格區分。
解讀:這一條著眼于抑制供應鏈核心企業和信息服務機構在供應鏈金融中的“收費尋租”行為,旨在防止其濫用市場主導地位損害中小企業融資公平性,進一步推進融資定價的透明與合理。
首先,對核心企業設定禁止性規范:其不得借助確權等合規外殼變相收費、設置融資綁定條件或“搭售”金融服務,尤其是不得推動鏈上企業接受高于市場水平的融資安排。這類做法實質上扭曲了融資市場的定價機制,加重中小企業負擔,具有明顯的不對稱交易色彩。其次,對信息服務機構則強調“合理定價、透明收費”,并要求其與銀行融資利息明確切割,防止服務費成為利息外的變相融資成本。上述規定與過去銀保監會對銀行提出的“七不準、四公開”要求有異曲同工之妙。
(十七)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切實保障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保護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準確、完整記錄并妥善保存相關信息,支撐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安全、穩定開展,及時按要求向行業自律組織、上海票據交易所報送自律管理、業務統計監測等所需數據。
解讀:這一條從技術安全與信息治理層面,對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提出了制度性要求,核心在于保障系統運行的合規穩定與數據的可信可控。
其一,強調技術系統本身的安全、穩定與數據完整性,要求信息服務機構承擔信息系統建設和運營的主體責任,確保系統能支撐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業務的平穩開展,并對業務數據形成完整的留痕記錄。這有助于防范系統故障、數據丟失、信息篡改等可能引發的信用風險與操作風險。其二,提出了信息上報義務,要求信息服務機構向行業自律組織和上海票據交易所定期報送自律管理、業務監測等數據,意在加強行業透明度和外部監管能力,形成數據驅動下的動態監管框架,從而推動供應鏈金融基礎設施治理機制的完善。
(十八)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指導有關供應鏈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對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和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開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規則,組織開展自律備案和風險監測,督促各業務參與主體合規審慎經營,強化供應鏈信息服務安全性、合規性評估。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商業銀行、供應鏈核心企業等各業務參與主體遵循自愿原則加入行業自律組織。
解讀:本條確立了供應鏈金融領域行業自律機制的構建路徑,明確自律組織在監管協同中的角色,并強化其在安全與合規方面的制度性職責。
一方面,通過推動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對行業自律組織的指導,賦予自律組織以規則制定、備案管理、風險監測等職能,從而在法定監管之外構建柔性治理機制。另一方面,雖然強調參與自律組織遵循自愿原則,但實質上通過賦權自律組織進行“合規性評估”,將其嵌入整個供應鏈金融生態的準入與風控體系。
(十九)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指導上海票據交易所組織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信息歸集,開展統計監測分析,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并與行業自律組織做好數據對接和信息共享。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或資金清結算服務的商業銀行應切實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解讀:本條規定了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信息歸集與數據治理機制,確立上海票據交易所在業務數據管理中的中樞角色,并強化信息報送主體的責任。
具體而言,一方面,上海票據交易所被賦予歸集、監測、分析、查詢及與行業自律組織數據對接的職責,體現出其作為基礎設施平臺的“數據樞紐”地位,有助于實現跨平臺、跨機構的信息協同與風險識別。另一方面,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和商業銀行作為信息源頭,被要求對信息報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意在壓實其數據治理責任。
(二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依照本通知及法定職責分工,對供應鏈金融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并加強與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的政策協同和信息共享,共同強化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有關參與主體的政策指導。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依照本通知精神及相關職責,對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參與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解讀:本條明確了供應鏈金融特別是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監管體系,體現“條塊結合、央地協同”的治理架構。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總局作為金融宏觀與微觀監管機關,統籌實施日常監管職責,并通過與發改、商務、法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機構的協同機制,實現跨部門政策聯動和信息互通,形成監管合力;另一方面,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則圍繞地方金融組織特別是商業保理公司等的業務活動,落實屬地監管責任。這一安排契合當前對供應鏈金融復雜業務結構和多類參與主體的治理需要。
(二十一)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實施。
關于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相關規定,自實施之日起設置兩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各參與主體應積極做好業務整改;過渡期后,各參與主體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強業務規范。行業自律組織、金融基礎設施做好有關落實工作。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外資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解讀:該條規定了《通知》施行的過渡安排及適用范圍,旨在保障制度平穩落地、業務有序銜接。一是設置“兩年過渡期”,給予市場主體充分整改和系統改造的時間窗口,緩解制度調整對存量業務和技術系統的沖擊,體現了監管的審慎態度和現實考量。
二是明確適用主體覆蓋廣泛,不僅包括傳統銀行,還涵蓋政策性銀行、合作類農村金融機構、外資銀行、財務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等,體現監管對各類金融組織參與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統一規制態度。以“參照執行”措辭體現對部分機構組織形態與監管隸屬的彈性處理,但實質要求基本等同。
綜上,《通知》作為近年來對供應鏈金融領域最為系統、細化的監管文件,首次以“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為核心對象構建監管框架,涵蓋業務規則、信息系統、信用風險、數據管理、自律治理等全鏈條要求,體現出監管層推動供應鏈金融規范化、透明化、數字化的政策導向。未來兩年過渡期內,行業將迎來業務流程重構、系統升級和合規壓力的同步疊加,具有真實貿易背景和技術能力的金融服務平臺將獲得更多發展空間;而缺乏風控能力、信息透明度低或存在監管套利行為的參與方將面臨清退和轉型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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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進一,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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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出臺后,國企、核心企業的供應鏈金融應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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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企、核心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的過程中,合規是頭號重難點。近年來,供應鏈金融領域的政策環境與市場格局正經歷深刻變革,監管對業務合規性與真實性的要求已提升至全新高度。7月17-18日,“2025中國供應鏈金融產業數智化峰會”將在北京召開,包括中國銀行原副行長張燕玲、象嶼股份董事長吳捷、湖北聯投資本董事長黃露、華夏銀行產金部總經理王濤等在內的一眾國內知名專家將解析當前供應鏈金融監管政策、環境、發展趨勢等,聚集了全國各省市的大部分重點行業標桿企業,不容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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