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億供應鏈金融合同詐騙案最新進展

閱讀本文時請注意,本文中的人物:陳靜是投資人,羅靜是合同詐騙的主犯,不注意就容易把自己搞糊涂啦。
【前言:300億供應鏈金融合同詐騙案又有進展,判決書披露詐騙場面堪比大片:私刻印章、偽造合同工牌、冒充員工、假裝訪談、虛假網站、攔截快遞等】
判決書中披露一段場景,確實很像一部大片:
在融資過程中,羅靜、羅嵐安排承興系公司使用羅嵐私刻的京東公司、蘇寧公司印章,偽造購銷合同等融資所需資料,虛構承興系公司對京東公司、蘇寧公司的應收賬款,同湘財證券、摩山保理、上海歌斐資產、云南信托、安徽眾信先后簽訂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保理合同等合同文件。判決書提到,羅靜、羅嵐指示和安排多人參與合同的簽訂、履行,并在京東公司、蘇寧公司辦公場所以偽造的工牌冒充兩家公司員工對接被害單位訪談、交接資料及面簽合同;向被害單位展示虛假的京東公司網頁、提供虛假的貿易數據及購銷合同等資料;攔截被害單位寄給京東公司、蘇寧公司的債券轉讓資料快遞,在材料上加蓋虛假印章后回寄給被害單位;開設賬戶仿冒京東公司賬戶匯款等,致使上述幾家被害單位對應收賬款及債權轉讓信以為真,并按照合同給付錢款。(這場面是不是堪比一部電影大片呢?)
截至案發,承興系公司在相應時間段內,與湘財證券共計開展了26個金融產品,最終未回款金額超過10億元;與摩山保理開展的保理融資至案發有28億余元未回款;諾亞公司、上海歌斐資產累計為承興系融資106億余元,尚有35億余元未回款。另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截至案發,承興系公司共騙取上述被害單位超過300億元,其中湘財證券、摩山保理、云南信托3家被騙取200余億元,實際造成3家機構經濟損失合計50多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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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與承興案相關的民事訴訟有了初步判決新的結果,法院未支持投資人要求信托公司賠償的訴求。
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兩份營業信托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以承興案中虛假應收賬款債權為底層資產的云南信托云涌系列產品違約后,投資人要求信托公司賠償本金及收益,法院未支持相關訴求,依據包括,承興案刑事判決(因上訴)未生效以及尚無充分條件證明相關信托利益不能實現等。
這也是2022年11月羅靜合同詐騙案(下稱“承興案”)一審判決之后,為數不多的公開披露的民事判決。2024年1月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承興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羅靜等人上訴,維持原判。其中,羅靜獲無期徒刑,她的妹妹羅嵐獲刑十七年六個月。
一審駁回投資人訴求
案件中,投資人陳靜于2018年9月7日與云南信托簽訂了云涌7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第一期)的信托合同,認購金額100萬元,信托資金用于受讓廣州承興營銷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0月更名為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廣州承興”)持有的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蘇寧采購中心(下稱“蘇寧采購中心”)為付款方的標的債權。
上述產品期限12個月,業績比較基準為年化8%。根據合同約定,信托產品為受益人實現信托利益有兩種方式,即蘇寧采購中心在約定期限內付款,或廣州承興按照《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下稱《回購合同》)約定回購標的債權,廣州承興實控人羅靜為保證人。
羅靜于2019年6月19日在上海歌斐資產辦公室被公安人員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后,云南信托陸續披露了一系列相關風險提示,并在廣州承興、蘇寧采購中心觸發實質違約后,先通過3次延期將產品延期至2023年9月7日,之后延期至2025年9月7日。
2022年11月1日,羅靜合同詐騙案迎來一審判決,羅靜因犯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羅嵐等其他涉案人員也均被判刑。作為該案被害單位,湘財證券、摩山保理、上海歌斐資產、云南信托、安徽眾信,截至案發損失共計88億余元。其中,湘財證券損失9億余元,摩山保理損失27億余元,云南信托損失15億余元,上海歌斐資產損失34億余元,安徽眾信損失0.99億元。
陳靜案于2023年8月28日獲得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受理,訴求是云南信托賠償100萬元本金及逾期期間信托收益。另一同日獲受理案件涉及產品為云涌15號產品,本金150萬元,業績比較基準為9%/年,原本到期日為2019年5月15日。
2023年10月1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上述案件投資人訴求均被駁回,理由是案涉信托合同尚處于履行過程中,雙方約定的兌付條件尚未成就。當時,因羅靜等人在一審刑事判決后提起上訴,承興案刑事判決書尚未生效,成為影響判決結果的一大因素。
具體看陳靜案民事判決書,法院認定情況可總結如下:其一,即使存在廣州承興對蘇寧采購中心的債權系虛假,蘇寧采購中心無支付義務,但并不必然導致原告的信托利益不能實現。其二,截至本案庭審辯論終結時,案涉底層資產是否確屬虛構尚處于刑事案件審理認定過程中,因此信托利益能否得以實現尚不能確定。其三,雖然案涉信托產品在審理過程中已到期,但根據信托合同中有關“如果受益人信托利益沒有得到足額分配,則合同自動延期”的約定,云南信托已就案涉信托合同順延了履行期間并告知了投資人。
爭議點為何?
承興案于2020年8月被提起公訴,2021年4月被追訴。根據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由羅靜實際控制的廣州承興系公司,利用其與京東公司、蘇寧公司開展采購業務的供應鏈貿易背景,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及回購等方式進行融資。
在融資過程中,羅靜、羅嵐安排承興系公司使用羅嵐私刻的京東公司、蘇寧公司印章,偽造購銷合同等融資所需資料,虛構承興系公司對京東公司、蘇寧公司的應收賬款,同湘財證券、摩山保理、上海歌斐資產、云南信托、安徽眾信先后簽訂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保理合同等合同文件。
判決書提到,羅靜、羅嵐指示和安排多人參與合同的簽訂、履行,并在京東公司、蘇寧公司辦公場所以偽造的工牌冒充兩家公司員工對接被害單位訪談、交接資料及面簽合同;向被害單位展示虛假的京東公司網頁、提供虛假的貿易數據及購銷合同等資料;攔截被害單位寄給京東公司、蘇寧公司的債券轉讓資料快遞,在材料上加蓋虛假印章后回寄給被害單位;開設賬戶仿冒京東公司賬戶匯款等,致使上述幾家被害單位對應收賬款及債權轉讓信以為真,并按照合同給付錢款。(這場面是不是堪比一部電影大片呢?)
部分證明資料及證人證言顯示,截至案發,承興系公司在相應時間段內,與湘財證券共計開展了26個金融產品,最終未回款金額超過10億元;與摩山保理開展的保理融資至案發有28億余元未回款;諾亞公司、上海歌斐資產累計為承興系融資106億余元,尚有35億余元未回款。
另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截至案發,承興系公司共騙取上述被害單位超過300億元,其中湘財證券、摩山保理、云南信托3家被騙取200余億元,實際造成3家機構經濟損失合計50多億元。
具體到與云南信托有關融資,承興系公司一開始是由湘財證券發售理財產品募集資金,轉給云南信托專戶后由云南信托與廣州承興簽訂《應收帳款債權轉讓及回購合同》開展業務,2018年后,因政策法規變化,改由客戶與云南信托簽訂合同,湘財證券負責銷售產品,共計發售11期產品共15億余元。
判決書顯示,承興系公司提供給云南信托云涌1號、4號、5號、7號、8號、10號-13號、15號-18號產品所涉《應收帳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采購合同》上蘇寧公司印文與樣本上蘇寧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
從陳靜等人與云南信托所涉民事訴訟來看,其中焦點問題在于,以虛假債權為底層資產的信托產品違約,云南信托是否盡責?投資人要求賠償是否屬于違背監管要求的剛性兌付?
陳靜認為,云涌7號信托計劃由云南信托確定,其作為受托人有義務確保信托計劃的真實性,有義務確保所受讓債權為真實合法債權。《信托合同》約定: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被告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陳靜表示,云南信托明顯違反了受托人的法定和約定義務,依法應當向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通過上述刑事判決可以證實,云南信托為該刑事案件的被害單位,應由其自身承擔被害損失后果,投資者自始至終對云南信托作為被害單位的上述財產損失沒有任何過錯。
云南信托方面則辯稱,案涉信托合同尚未達到分配信托收益的條件,投資人主張返還本金及利息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對方要求全額退還信托本金以及利息無異于要求剛性兌付,該訴請違背信托法律、法規的規定。
上述陳靜案民事判決書顯示,因相關方未履行相應義務、羅靜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云南信托于2019年9月29日將廣州承興、羅靜等訴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后該案移送至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審理,現(案件審結時)尚未審結。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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