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銀保監76號文:不盲目抽貸斷貸 合理融資需滿足
【EFEC導讀】8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信貸工作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通知》:對符合授信條件但遇到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要繼續予以資金支持,不應盲目抽貸、斷貸;按照市場化原則滿足融資平臺公司的合理融資需求,對必要的在建項目要避免資金斷供、工程爛尾。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又一個金融重磅文件周末來襲!
8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信貸工作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通知》,為2018年的第76號文。

中央政治局經濟工作會議后不到三周,銀保監會這一文件被認為是貫徹中央精神,信貸工作未來一段時期的指導文件,也會深刻影響中國實體經濟乃至間接影響股市。
其中,《通知》要求:對符合授信條件但遇到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要繼續予以資金支持,不應盲目抽貸、斷貸。按照市場化原則滿足融資平臺公司的合理融資需求,對必要的在建項目要避免資金斷供、工程爛尾。
9大要求,這10句話最重要!
這一文件共有9大要求,這9大總體要求分別是:
1、進一步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滿足實體經濟有效融資需求。
2、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強化小微企業、“三農”、民營企業等領域金融服務。
3、支持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推動有效投資穩定增長。
4、積極發展消費金融,增強消費對經濟的拉動作用。
5、做好進出口企業金融服務,發揮金融在穩外貿中的積極作用。
6、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7、有效運用保險資金,切實發揮風險管理和保障功能。
8、規范經營行為,嚴禁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
9、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建設。
每一個要求后面又有2句到4句話,合計28句細則,其中以下10句話最受業內關注,文后附基金君短評。
1、對符合授信條件但遇到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要繼續予以資金支持,不應盲目抽貸、斷貸。(明確了對暫時困難企業不抽貸、不斷貸,用資金支持實體經濟)
2、對成長型先進制造業企業,要豐富合格押品種類,創新擔保和融資方式,合理確定抵質押率,在資金供給、貸款利率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明確了對新興成長的制造企業資金和利率傾斜,有利于先進制造業的發展)
3、對于主業突出、公司治理良好、負債率較低、風控能力較強的龍頭民營企業,要進一步加大融資支持,充分發揮其行業帶動作用,穩定上下游企業生產經營。(以往信貸緊張時,民營企業貸款難,這次明確對龍頭民營企業的融資支持,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
4、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對在建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情況和融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按照市場化原則滿足融資平臺公司的合理融資需求,對必要的在建項目要避免資金斷供、工程爛尾。(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是金融領域的敏感問題,這次明確要求滿足融資平臺合理融資需求,有利于逐步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問題)
5、創新金融服務方式,積極滿足旅游、教育、文化、健康、養老等升級型消費的金融需求。(消費金融領域此前出現了一寫問題,但仍是未來發展方向,這次銀保監會提出了旅游、教育、文化、健康、養老的五大升級消費將成為消費金融的發展方向)
6、聯合地方政府、行業協會調查摸底出口導向型企業情況,對受國際市場沖擊較大、遇到暫時困難但仍有發展前景的重點優質企業,在資金安排上予以適當傾斜。(中美貿易摩擦的大背景下,出口企業這次得到了銀保監會“關照”,在資金安排上向重點優質企業適當傾斜,有利于穩定中國的出口企業和實體經濟發展)
7、加強與外貿企業、信用保險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擴大出口信用保險保單和出口退稅賬戶質押融資。(配合出口的信用保險保單和出口退稅質押融資對出口企業很重要,銀保監會這次對保險和銀行業提出了新要求)
8、加快推動“僵尸企業”出清,釋放轉移沉淀在限控領域和低效項目的存量資金,騰出信貸空間,投向支持類領域和項目。(之前提出的“僵尸企業”問題,銀行業還是要繼續加快“僵尸企業”出清,騰出信貸空間)
9、一律不得協商約定或強制設定條款進行貸款返存,一律不得在發放貸款時捆綁或搭售理財、基金、保險等其他金融產品。(嚴禁貸款捆綁存款或搭售金融產品,目的是要把貸款真正用到實體經濟上,而不是在銀行和金融體系打轉)
10、 嚴禁將貸款發放和管理等核心職能外包,嚴禁銀行員工內外勾結,違規通過中介發放貸款或參與過橋貸款。(在貸款管理上,銀保監會兩個嚴禁內容,給銀行員工和業務發展再次重申這兩條“紅線”)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信貸工作
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76號
各銀監局,各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更好結合起來,在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同時,必須著力疏通貨幣信貸傳導機制,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推動穩就業、穩金融、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穩預期,實現金融與實體經濟良性循環。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滿足實體經濟有效融資需求。
根據企業生產、建設、銷售的周期和行業特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還款方式,適當提高中長期貸款比例,合理確定考核指標,避免貸款在同一時間特別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發企業資金緊張。
對符合授信條件但遇到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要繼續予以資金支持,不應盲目抽貸、斷貸。
對成長型先進制造業企業,要豐富合格押品種類,創新擔保和融資方式,合理確定抵質押率,在資金供給、貸款利率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二、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強化小微企業、“三農”、民營企業等領域金融服務。
充分利用當前市場流動性寬裕、銀行業和保險業盈利穩定等有利條件,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扶貧和民營企業等領域的資金支持,降低融資成本。
對于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的小微企業,要提前開展貸款調查與評審,符合標準和條件的,依照程序辦理續貸,縮短資金接續間隔,降低貸款周轉成本。
對于主業突出、公司治理良好、負債率較低、風控能力較強的龍頭民營企業,要進一步加大融資支持,充分發揮其行業帶動作用,穩定上下游企業生產經營。
鼓勵信托公司開展慈善信托業務,加大對扶貧、教育、留守兒童等領域的支持。
三、支持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推動有效投資穩定增長。
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加大對資本金到位、運作規范的基礎設施補短板項目的信貸投放。
保險資金要發揮長期投資優勢,通過債權、股權、股債結合、基金等多種形式,積極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重點工程和重要項目。
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對在建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情況和融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按照市場化原則滿足融資平臺公司的合理融資需求,對必要的在建項目要避免資金斷供、工程爛尾。
四、積極發展消費金融,增強消費對經濟的拉動作用。
適應多樣化多層次消費需求,提供和改進差異化金融產品與服務。
支持發展消費信貸,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創新金融服務方式,積極滿足旅游、教育、文化、健康、養老等升級型消費的金融需求。
五、做好進出口企業金融服務,發揮金融在穩外貿中的積極作用。
聯合地方政府、行業協會調查摸底出口導向型企業情況,對受國際市場沖擊較大、遇到暫時困難但仍有發展前景的重點優質企業,在資金安排上予以適當傾斜。
加強與外貿企業、信用保險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擴大出口信用保險保單和出口退稅賬戶質押融資。
統籌境內外金融資源,發揮合力,滿足進出口企業跨市場金融服務需求。
六、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加快推動“僵尸企業”出清,釋放轉移沉淀在限控領域和低效項目的存量資金,騰出信貸空間,投向支持類領域和項目。
積極運用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轉讓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金配置和使用效率。
充分利用撥備充足的有利條件,在嚴格資產分類基礎上,綜合運用核銷、現金清收、批量轉讓等方式,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嚴禁隱匿隱瞞不良貸款,嚴查不良資產虛假出表、虛假轉讓等違規行為。
鼓勵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險機構等積極參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推動已簽約項目盡快落地。
七、有效運用保險資金,切實發揮風險管理和保障功能。
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在投資范圍、比例、償付能力等方面的改革,進一步縮短投資鏈條,降低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率。
發揮保險業風險管理和保障功能,不斷豐富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產品和業務模式,改進保險服務,穩定企業和居民財務預期。
八、規范經營行為,嚴禁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
規范貸款行為,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進行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
一律不得協商約定或強制設定條款進行貸款返存,一律不得在發放貸款時捆綁或搭售理財、基金、保險等其他金融產品。
嚴禁將貸款發放和管理等核心職能外包,嚴禁銀行員工內外勾結,違規通過中介發放貸款或參與過橋貸款。
九、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建設。
大力開展調查研究,堅持“知悉客戶”原則,根據實體經濟需要開發金融產品,提供個性化金融服務,實現金融資源精準投入。
進一步完善內部激勵約束,優化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盡職免責要求,激發員工做好金融服務特別是普惠金融服務的能動性。
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構建線上線下綜合服務渠道,提高信貸審批和金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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