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標準化票據融資機制 央行發布標準化票據管理辦法
【EFEC導讀】辦法所稱標準化票據,是指存托機構歸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業匯票組建基礎資產池,以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而創設的等分化受益憑證。

6月28日,記者自央行獲悉,為規范標準化票據融資機制,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和供應鏈金融發展,人民銀行制定了《標準化票據管理辦法》,現于6月28日公布,自2020年7月28日起實施。
辦法所稱標準化票據,是指存托機構歸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業匯票組建基礎資產池,以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而創設的等分化受益憑證。辦法所稱存托機構,是指為標準化票據提供基礎資產歸集、管理、創設及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為熟悉票據和債券市場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
辦法規定,標準化票據的基礎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承兌人、貼現行、保證人等信用主體的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依法合規取得,權屬明確、權利完整,無附帶質押等權利負擔;可依法轉讓,無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關機關查封、凍結等限制票據權利的情形;承兌人、貼現行、保證人等信用主體和原始持票人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標準化票據創設方面,辦法規定,存托機構應在標準化票據創設前披露基礎資產清單,并向投資者公布標準化票據的認購公告。標準化票據的交易流通適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票據市場交易流通。
辦法還對標準化票據的信息披露提出要求,規定存托機構應在標準化票據創設前至少1個工作日,披露存托協議、基礎資產清單、信用主體的信用評級、認購公告等,在認購結束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披露標準化票據創設結果。基礎資產的信用主體為非上市公司,且在債券市場無信用信息披露的,存托機構應向投資者提供對標準化票據投資價值判斷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
標準化票據的利率、價格等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專業機構及人員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按職責范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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