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深度解讀監管科技
【EFEC導讀】央行金融科技委員會提出“要強化監管科技(RegTech),積極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升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甄別、防范和化解能力”。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監管科技(RegTech)作為科技與金融監管全方位融合的產物,已經開始在世界范圍內引起關注。當前,中國探索構建監管科技體系的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亟待明確的理論性和應用性問題。本文認為中國發展監管科技要處理好五種關系,并提出多方共建金融新生態是中國發展監管科技的可行路徑選擇。
當前,我國正處于防控金融風險的重要時期,黨的十九大、2017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均對金融穩定發展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監管任務繁重、監管體制不合理導致的監管缺失、監管技術發展滯后的壓力;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為了適應強監管要求,也需要為合規付出更多成本。與此同時,隨著關鍵技術的突破,科技行業拉開了與金融行業深層次融合的序幕,在擴大金融服務邊界、提高金融交易效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減少金融交易信息不對稱性的同時,也為改進監管手段、降低合規成本帶來了新的機遇。
在這一大背景下,監管科技(RegTech)作為科技與金融監管全方位融合的產物,已經開始在世界范圍內引起關注。當前,我國探索構建監管科技體系的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亟待明確的理論性和應用性問題,業界和學界對此有不同的看法,深入思考這些問題對構建我國的監管科技體系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何為監管科技
隨著以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技術為代表的新興信息科技的迅猛發展,科技已經開始向社會生產、公眾生活的各個領域滲透。當科技(Technology)與金融監管(Financial Regulation)深度融合時,監管科技開始逐漸進入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的視野。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最早提出了監管科技的概念,并將監管科技描述為“運用新技術,促進達成監管要求”,即金融機構利用新技術更有效地解決監管合規問題,減少不斷上升的合規費用。
國際金融協會(IIF)認為監管科技是更加有效和高效地解決監管與合規要求而使用的新技術。從國際上的定義來看,主要是從金融機構角度看待監管科技。
我國政府重視監管科技的應用,并從更寬廣的視野和更高的站位定義了監管科技,將其和防控金融風險有機結合起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科技委員會提出“要強化監管科技(RegTech),積極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升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甄別、防范和化解能力”。
因此,監管科技是基于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為代表的新興科技,主要用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實現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以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從應用主體來分析,監管科技包含“合規”和“監管”兩個方面:一方面,金融機構將監管科技作為降低合規成本、適應監管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從這個維度來分析,監管科技可以理解為“合規科技”;另一方面,監管科技能夠幫助金融監管機構豐富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效率、降低監管壓力,是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以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途徑,從這個維度來分析,監管科技又可理解為“監管科技”。
監管科技發展的動力
首先,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導致金融監管機構壓力日趨增加。
科技是一把“雙刃劍”,新興科技在擴大金融服務邊界、提高金融交易效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減少金融交易信息不對稱性的同時也更容易引發新的風險問題:
一是科技模糊了金融業務邊界,跨行業、跨機構、跨領域的金融產品層出不窮,突破了傳統金融的行業邊界,風險表象更為復雜化;
二是科技增加了金融風險的隱蔽性,披著“科技”外衣的金融產品加快了金融風險傳播速度、擴大了金融風險影響范圍,無形之中放大了金融系統性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危害性;
三是科技增加了傳統金融的“脫媒風險”,科技的發展與應用使資金供給具備了繞開現有商業銀行體系的可能性,能夠直接“連接”資金需求方,完成資金體外循環,金融交易脫離金融監管的可能性增大;
四是技術風險更加突出,隨著科技向金融行業的不斷滲透,金融業務發展越來越依賴于先進的技術和交易平臺,技術和交易平臺選擇失誤可能給金融機構帶來較大風險;
五是科技能夠更快速、更全面地掌握金融消費者的身份信息和行為數據,在數據使用和保護不當時,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將越發嚴重。針對金融創新引發的一系列新的風險問題,傳統監管依賴報表和人工分析的手段顯得滯后,利用新科技應對金融創新就顯得尤為必要。監管科技的發展與應用可以使金融監管機構提升監管效率和監管能力,更從容應對金融機構膨脹、金融業務擴張帶來的監管壓力,進而更好地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其次,金融監管逐步收緊,金融機構遵守監管法令的成本增加。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后,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逐步收緊,直接導致金融機構遵守監管法令的成本增加。各國金融機構為了適應新的監管要求,紛紛加大了人力資源和資金投入。可以看出,監管科技的開發與應用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合規效率。
隨著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與機器學習(Machine Learing)在應用層面取得長足進步,已經可以在提升決策水平、降低成本以及解決合規問題等領域,向金融機構提供優化解決方案。
人工智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人工,幫助銀行開展對反洗錢或員工不當行為的檢測。監管科技已在數據聚合、風險建模、情景分析、身份驗證和實時監控等多個領域實現了應用。專業的監管科技公司通過對海量的公開和私有數據進行過自動化分析,幫助金融機構核查其是否符合反洗錢等監管政策,利用云計算、大數據等新興數字技術幫助金融機構遵守相關監管制度,避免由不滿足監管合規要求而帶來的巨額罰款。
最后,新興科技為發展監管科技提供了技術支持。
新興科技的開發與應用,有助于豐富監管手段和方法,為發展監管科技提供技術支持。在大數據技術應用方面,傳統金融機構在長期開展業務過程中積累了海量的業務數據和金融消費者信息,但這些數據和信息卻沒有被充分用于產品創新、業務優化和風險管理等方面,而監管科技公司能夠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充分挖掘這些數據的潛在價值,為金融監管機構開展監管與金融機構實現合規服務。
在云計算技術應用方面,金融監管機構會根據經濟金融環境變化相應地調整和完善監管規則,并對金融機構提出新的監管合規要求,而云計算具備應對監管變化的靈活性,通過使用易于更新升級的技術,提供低成本的應用程序和應對新監管要求的有效模型,使金融機構能夠滿足長期的監管合規性要求。在人工智能應用方面,隨著金融交易的更加復雜和數據量的更加龐大,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對于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所發揮的作用將越來越大,通過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監管科技能夠對數據進行更深度的分析,更好地實現情景模擬、分析和預測。
中國發展監管科技需要處理好幾個關系
一是發展監管科技和加強金融監管的關系。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曾表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金融領域尚處在風險易發高發期,在國內外多重因素下,風險點多面廣,呈現隱蔽性、復雜性、突發性、傳染性、危害性特點,結構失衡問題突出,違法違規亂象叢生,潛在風險和隱患正在積累,脆弱性明顯上升,既要防止‘黑天鵝’事件發生,也要防止‘灰犀牛’風險發生”。
其實,金融風險隱患的積累和基于機構監管理念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有密切聯系的,“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監管模式針對同一類金融產品或業務在不同市場、不同區域、線上線下的監管標準不一致,不僅給機構監管套利預留了空間,也為大量非金融企業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留下了空隙,為此需要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全國第五次金融工作會議明確要求堅持從國情出發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增強金融監管協調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穿透性。黨的十九大提出“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2017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范和處置,堅決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
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是從制度上防范金融風險,但基于金融創新使得金融產品、金融業務之間的邊界模糊化,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的影子銀行和違法犯罪風險增加,這些和監管能力不足也有直接關系。
因此,要打好防控重大風險攻堅戰,既要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轉變監管理念,改革監管制度,也要推動金融監管技術的創新。而發展監管科技,以科技改善金融監管,以科技應對金融創新,以科技防范金融風險,正是當前金融監管技術創新領域聚焦的關鍵。在著力推動監管科技發展以防控金融風險的同時,也要看到監管科技也有局限性,不能完全解決監管者的約束機制問題,還需要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推進。
二是監管科技(RegTech)和金融科技(FinTech)的關系。
與監管科技的產生與發展相類似,當科技(Technology)與金融業(Finance Industry)深度融合時,金融科技(FinTech)應運而生。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將金融科技定義為“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它能創造新的模式、業務、流程與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提供的服務和模式造成重大的影響,既可以包括前端產業也包含后臺技術”。
由此可見,金融科技的本質就是利用新興信息科技改造和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是從技術研發與應用的角度對金融業進行全方位的優化、升級和重塑。從本質上分析,監管科技和金融科技之間并不具有直接關系,兩者分別是科技與金融監管、科技與金融相互融合的產物。
監管科技是用于監管整個金融行業的,包括傳統金融和金融科技,而非局限于監管金融科技行業;金融科技行業的異軍突起,科技在金融領域的有效運用以及金融科技本身暴露出的風險,讓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意識到了科技的重要驅動作用,從而加速了監管科技的產生和發展。
三是中國監管科技各參與主體的關系。
盡管學界和業界尚未對監管科技形成一致性的定義,但其涉及主體大致包括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
三類主體有不同的定位,金融科技公司(包括監管科技公司)利用新技術包括機器學習、人工智能、分布式賬本、生物識別技術、數字加密以及云計算,為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提供技術支撐;金融機構應用新技術來降低合規成本,適應監管;金融監管機構利用這些新技術應對監管壓力和挑戰,提升監管水平和效率。
與金融監管機構相比,金融機構在監管科技的研發和應用方面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制度約束更小、轉化成本更低。當金融機構大范圍、長時間利用監管科技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優化金融業務流程時,一方面催生了提供專業服務的監管科技公司,另一方面可能使金融監管機構在監管科技研發與應用方面處在被動地位,進一步加劇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的現象。
四是監管需求與合規需求的關系。
監管科技包含“合規”和“監管”兩個方面,正確理解監管需求與合規需求的關系涉及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平衡問題。
從監管科技的緣起來分析。監管科技最初是在發達國家出現的,主要是金融機構通過技術應用來解決自身的合規需求,以降低合規成本。隨著監管科技的發展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呼聲的日益高漲,監管科技愈來愈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重視,并逐步在金融監管實現應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金融監管壓力,提高了金融監管有效性。
從需求角度分析。隨著全球金融監管日益趨嚴,發展監管科技的訴求較為強烈,因此,監管科技在以美國為首的發達經濟體中發展得尤為迅速,體系較為完善。過去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對待金融創新采取過于包容的態度,金融機構的違規成本很低,因此金融機構研發和應用監管科技的動力明顯不足。近期隨著中央高度重視防控金融風險工作,金融監管機構加大處罰的力度,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目標導向和問責機制后,金融監管機構處罰的力度可能會加大,金融機構違規成本上升,會催生應用監管科技的動力。
從技術上發展的角度分析。一方面,金融機構可以充分利用資本市場來募集資金構建先進的滿足合規需求的監管科技系統,而金融監管機構在構建滿足監管需求的監管科技系統時則會面臨制度、技術以及資金等多方面的約束。另一方面,面對金融機構的不斷膨脹和金融業務的加速創新,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也將不斷上升。過去金融監管機構的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之間的平衡體現在人力資源的競爭上。監管科技的發展使得人力資源的競爭演變為技術的競爭,技術競爭所需要的資金和人力資源競爭所需要的資金不是一個數量級。上述兩方面因素的疊加將導致監管需求的監管科技與合規需求的監管科技之間出現相對失衡。如果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技術不足以實現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金融行業一旦發生并暴露大面積的違規業務,最終將倒逼金融監管機構集中力量進行清理和整頓,不僅增加了監管負擔,也會導致金融行業發展的倒退,阻礙整個金融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五是國外監管科技與中國監管科技的關系。
國外監管科技和中國監管科技之間既有差異也有趨同。從差異來看,首先是發展監管科技的必要性區別。國外發展監管科技主要用于監管金融業,防范金融行業風險。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鑒于金融行業發展速度快,金融市場大,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強,造成金融監管人力成本高,故發展監管科技主要用于加強金融風險的甄別、防范和化解能力,提升金融監管整體水平。
其次是發展監管科技的推動力區別。出于合法合規經營的需要,國外的監管科技首先起源于金融機構,是其根據監管部門發布的監管規則制定的、用于自律的技術。由于過去我國金融監管的包容性,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研究和開發監管科技的動力,因此我國監管機構對監管科技的發展比較關注,監管機構的推動較強。
最后是監管科技應用的區別。國外監管科技的應用主要側重于監管合規、身份驗證、網絡安全、預防欺詐、風險管理等領域;而我國則是更關注監管科技在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領域的應用。
從趨同來看,隨著我國金融監管力度的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規需求開始上升,發展監管科技的動力增強;與此同時,中國央行提出以監管科技提高監管機構能力的觀念逐漸得到全球監管機構的認同,其他國家監管機構也開始積極探索利用新科技豐富金融監管手段。因此中外發展監管科技的方向也有趨同的走勢。
中國發展監管科技的路徑選擇——構筑金融新生態
在中國發展監管科技的路徑選擇上,若以金融監管機構獨立開發監管科技,則存在困難。而金融機構獨立開發則又存在風險。因此,多方共建金融新生態是可行的路徑選擇。
首先,金融監管機構獨立開發監管科技存在諸多困難。一是體制機制問題。比如科技立項、項目管理與信息化總體規劃結合度問題,根據需求變化快速迭代的建設體系和完善的質量保障體系問題等。二是資金保障問題。與金融機構相比,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科技研發與應用面臨資金投入總體不足的問題,直接影響了監管科技研發與應用工作的整體質量以及服務性能,制約了基礎設施和系統更新換代的頻率,降低了運維和應急處理的服務等級。此外,也存在“有錢花不出”“花錢買不來”或者錢花了買的不是自己想要的等情況。三是人員保障問題。一方面,相比金融機構,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科技研發與應用隊伍整體數量差距巨大,人才結構不盡合理,缺乏掌握分布式、大數據等現代技術的人才,高級技術人才、綜合性管理人才數量不足,且流失風險大。另一方面,金融監管機構有待于充分整合內外部專家資源,共同推動監管科技研發與應用取得實質性進展。
其次,金融機構獨立開發監管科技存在風險。一是監管套利風險。當金融機構深入應用監管科技,將機器學習和人工智能技術融入日常合規管理中,不僅能滿足新的監管要求并規避因不滿足合規要求帶來的罰款,同時也存在監管套利的風險,即尋找現有金融監管體系的制度和技術漏洞,從而降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甚至脫離金融監管。二是可能導致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當金融機構大范圍應用監管科技,通過大數據、云計算技術搜集與處理數據和信息、開展風險管理工作,金融監管機構很難掌握這些技術的核心算法和規則,將加劇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風險的識別與應對將變得更加遲緩,不利于金融穩定。因而中國發展監管科技的路徑選擇為構建金融新生態。
一是發展監管科技應當同時為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服務。監管科技的研發和應用必須處理好服務金融機構和服務金融監管機構的關系。監管科技的發展初衷是向金融機構提供滿足合規要求的技術解決方案。但隨著監管科技的發展和落地,監管科技有可能淪為部分金融機構規避監管甚至監管套利的工具,進而降低監管有效性,導致監管成本大幅上升,既不利于金融穩定,也不利于建立有序、公平的競爭環境,最終將影響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損害所有金融機構的長遠利益。因此,監管的有效性與金融機構的長遠利益是一致的,監管科技的研發和應用有必要在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形成一個良性互動機制。
二是建立可持續的監管科技發展機制有必要實現監管成本內部化。監管科技的研發和應用有較高的外部性,這種外部性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科技快速發展所增加的監管成本,而納稅人不一定要為這部分監管成本全部買單,金融行業有必要分擔一部分金融監管機構發展監管科技的成本,將此視作維護公平競爭環境的必要支出,從而實現金融監管成本的適度內部化,以此來維護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平衡。比如有利于提升監管能力,增強監管的有效性,從而促進整個金融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是金融監管機構應主導監管科技發展。從監管科技的全球化發展來看,考慮到不同國家間的差異性,我國應及早制定監管科技技術標準并協調各項技術以形成合力。此外,金融監管機構不但要主導技術和行業標準的制定,還應肩負促進跨部門之間合作的重任。在金融監管機構制定標準后,將監管科技系統的研究與開發外包,金融科技公司或監管科技公司承擔研發工作。
以發展監管科技為抓手,監管機構、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以及監管科技公司等各主體良性互動、共融發展,推動構筑中國金融新生態,使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更有力地防控金融風險,更大程度地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促進提升中國金融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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